12岁男孩诉请父亲探望,律师: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探望孩子抚养父母家庭教育)

小陆是一名刚满12岁的男孩。
小陆出生半年多后,母亲李敏与父亲陆明协议离婚,自此小陆随母亲生活,再未见过自己的生父。

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陆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每年递增20%,至孩子年满18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
之后双方将抚养费确变更为每月1000元,支付至小陆年满20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李敏应予以配合。

此后,陆明每年年底一次性向李敏汇付12000元,但从未探望过小陆。
离婚后,陆明、李敏也都陆续组建了新的家庭,两人极少联系,对小陆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也从未有过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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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过程中,父亲的缺位始终是小陆内心深深的遗憾。
在上幼儿园大班的时侯,年幼的小陆曾鼓起勇气,用妈妈的手机拨过那个神秘又陌生的爸爸的号码,但电话那头却始终无人接听。

直到2024年3月,在小陆12周岁生日前夕,妈妈李敏作为小陆的法定代理人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陆明补付201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应增加的20%抚养费合计20余万元;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0元直至小陆年满20周岁止;并请求法院判令陆明至少每月一次探望小陆,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审理之初,陆明表示,当初意外有了小陆以后,两个人才仓促结婚,小陆出生后,李敏突然又提出离婚,自己在这段经历中也很受伤,不愿回忆,也不愿触碰,甚至一度向法庭表示,探望权是自己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法庭上,法官向陆明释明,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的与子女相处的法定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
考虑到陆明在离婚后没有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探望儿子小陆,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训诫,并当庭向陆明宣读和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陆明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职责,每月至少一次对小陆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并责令陆明自2024年5月起六个月内每两周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探望权也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我们常看到父母离异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但如果父母不探望,关心自己的孩子,孩子也是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义务。

冯沁涓表示,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对父母进行批评和训诫,并向其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职责。
如果父母仍然不履行义务,孩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施以司法拘留处罚。

潇湘晨报张沁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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