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首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案由及事实】
2022年3月12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涉老产品推销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利用老年客户购物心理,形成标价与成交价巨大反差,将蜂奥蜂胶软胶囊、沙棘油软胶囊、极瑞灵芝套装、冠瑞高电位治疗机分别标价268元/瓶、628元/瓶、1780元/套和17800元/台,人为制造虚假涨价预期,以虚构原价的方式制造虚假的折扣来销售商品。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赵某军、李某媚等10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系列案
【案由及事实】
接到群众举报,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2 年6月17日联合市公安局对赵某军、李某媚等10人在吉首市乾州农贸市场摆售的“玛咖黄精压片糖果、金伟哥、硬得快、鹿茸血片、速勃延时王、持久猛男、红钻伟哥、虫草伟哥”等23批次可食用物品进行检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随后对其10人进行调查,并将其销售的23批次可食用物品抽样送检。经检验,玛咖黄精压片糖果、金伟哥、硬得快、红钻伟哥、肾宝片、金玛卡等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份。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涉嫌犯罪,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日将本案线索移送市公安局处理,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下旬吉首市公安局将王某安、黄某江等5人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将李某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因需要跨省追查赵某军等3人的上线,目前该案还在侦办中。
3.某县自来水公司擅自制定收取属于政府定价的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案
【案由及事实】
2021年12月13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的《关于移送问题线索的函》,对该县自来水公司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进行核查。
经查,2021年1月1日至12月27日期间,当事人向317户申请安装自来水的用户共收取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1650552.46元(其中包含工程安装材料费936791.89元)。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属于政府定价,当事人未取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批文,其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制定,除去工程安装材料费后,实际多收用户价款713760.57元。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18日,该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向自来水安装用户退还多收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53244.67元的行政处罚。
4.花垣县某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水和无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由及事实】
2021年10月22日,经省局抽样检验,吉首市某副食店销售的某品牌天然泉水(净含量为17.5升,生产厂家为花垣县某山泉水厂),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为不合格。花垣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水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且未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及办理注销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综合裁量,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1260元的行政处罚。
5.永顺县某药房销售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由及事实】
2022年6月14日,永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省药品监管局督查人员对该县某药房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药房的中药饮片区斗柜中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龙血竭和胆南星各1盒,在医疗器械区存放有过期医疗器械骨质增生型骨宝冷敷凝胶1盒,处于待销售状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药械、罚款80003元的行政处罚。
6.龙山县某公司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案
【案由及事实】
2022年1月5日,龙山县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1年4月与龙山县某公司签订了《三菱重工海尔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中央空调主机型号为RFUS80X,价格5450元人民币,该公司于2021年11月底为消费者安装完成。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实际安装主机型号与合同约定型号不符,为RFUS71WX。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事项基本属实,龙山县某公司在安装之前,因供货商无RFUS80X型号主机供应,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购进RFUS71WX型号主机为消费者安装,并以原合同价格进行结算。经调解,该公司向消费者补偿损失2000元人民币。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410元的行政处罚。
7.保养导致车辆无法行驶纠纷案
【案由及事实】
2022年2月21日,州消保委接到高先生投诉,称2月20日在吉首市乾州某养车机构给自己的“别克威朗”做保养,完成后店内工作人员将车辆倒出工位,在斜坡挂前进挡时,车辆突然出现故障,无法行驶。经店内工作人员2小时的维修,无法找到故障原因。经别克4S店检测,该车双离合器和分离轴承断裂,需维修费10800元。高先生与养车机构负责人沟通,该机构仅愿退还保养费用1122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州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该养车机构给高先生一次性支付7000元,用以补贴车辆维修。调解结束后,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8.婴儿在月子中心生病纠纷案
【案由及事实】
2022年2月24日,州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唐先生的投诉。唐先生称于2021年7月4日与吉首市某月子中心签订《母婴入住服务合同》,入住时间为28天,总金额为25999元。
2021年11月23日,母婴2人入住月子中心。11月29日,婴儿出现肺炎症状,送至儿科医院治疗,唐先生支付医疗费用9321.47元。考虑到孩子在月子中心出现生病的情况,唐先生认为月子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多次与月子中心商量退费及赔偿事宜,均未达到预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致病界定模糊,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护理合同终止执行,月子中心退还余款,并补偿部分婴儿治疗费用,两项合计支付27000元。调解结束后,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9.品牌内衣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由及事实】
2022年3月30日,接到史先生投诉,称妻子在泸溪县某内衣店选购内衣,店主宋女士向其介绍称:某品牌美体塑形内衣有减肥丰胸效果,自己一直在穿这个牌子的内衣,变得比以前瘦了比以前好看了,还能治疗痛经、小叶增生等方面疾病。史先生的妻子听后决定购买2件内衣和1个腰架,支付全款21600元。史先生的妻子穿了一段时间后身体皮肤出现溃烂,也没有出现之前所宣传的效果,便提出退货退款,但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泸溪县局执法人员联系该内衣店老板宋女士,该产品具有品牌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非三无产品,但内衣不是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能宣传具有治疗疾病等功能,更不能夸大和虚假宣传。
4月20日,执法人员与宋女士联系,宋女士说公司答应退回一件未穿过的内衣和一个腰架的费用共计9000元,工作人员电话征求史先生夫妇的意见,史先生夫妇表示同意。
10.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纠纷案
【案由及事实】
2022年5月2日,投诉人彭女士称:5月1日在吉首市某通讯店购买一部苹果13(256G)手机,价值9298元,在购买当天下午为手机充电8个小时后,发现该手机电池有问题,于5月2日到该店要求换机,但工作人员称手机如果有质量问题必须要经过售后检测(购买手机15日内)才能换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多次调解,双方同意进行现场充电测试,测试3小时内能否充满电。6月1日,彭女士和吉首市某通讯店店长王某对手机进行充电测试,经连续充电3小时2分钟,手机电量从开始的56%到结束时为93%,手机电量显示没有达到100%。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吉首市某通讯店退还投诉人购机款9298元及交通费、话费等补助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