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拇指公司则表示其已经为小飞提供了接待咨询、免费品尝奶茶口感、样板店的装修设计参观,产品线解读等前期服务。双方合作愉快并已经签订了合同,约定春节过后由其为小飞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
大拇指公司称,因为遇到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公司开业一再推迟,直到4月1日才逐渐复工,大拇指公司没有违约,因为疫情导致无法提供服务应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责任。公司研发一个饮品项目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基于原被告缔结了合同,公司已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了推广佣金,现在疫情影响减小,大拇指公司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应尊重合同一方意愿法院判决加盟协议解除,退还240000元合同款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飞和大拇指公司之间的加盟协议解除,大拇指公司向小飞退还合同款项240000元。大拇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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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是否有权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协议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李娜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规定,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被告不能复工复产、及时履行案涉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被告主张其于2020年4月1日才复工,符合疫情防控形势的要求,属于合理期间,对于被告在此期间无法提供服务的行为,应当免除其责任。在被告复工后已经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明确表示被告长时间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已过近半的情况下,被告因疫情影响而未能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虽之后疫情响应级别调低,但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即使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能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依然难以保障。根据合同约定,若有一方不愿配合,合同目的实际上无法达到,故在原告明确坚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应尊重合同一方意愿,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宜。
从原被告缔约过程来看,被告确实为缔结合同付出过前期投入,存在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另外,被告虽然未举证证实针对案涉交易向第三方平台支付推广费用,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该费用的存在亦属合理,但被告主张按合同标的20%向第三方支付推广佣金显然超出原告所能预期且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定被告的损失数额为10000元,扣减该损失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240000元。
黄埔法院法官表示,对于确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优先考虑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案。如果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实依据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需依法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