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建设工程承包的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和非招标方式发包。

1.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货物、服务依法不招标的,可以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可使用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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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依法不招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等。

4.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一 建设工程总承包

1 工程总承包模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2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格审查

(1)双资质条件: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双能力条件: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双业绩条件: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4)公正性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本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3 项目经理的资格审查

(1)资格条件: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业绩条件:担任过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能力条件: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二 建设共同承包

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设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

三 建设工程分包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作业(即“劳务作业”)进行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

(幕墙、机电、装修等)

专业作业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共13种,

包括钢筋、电焊、水电、油漆、

木工、泥瓦工等)

相同点:应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

需要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

认可

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再分包

四 转包=100%

(1)承包单位将其“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交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月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要特别留意,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属于住建部明文规定的违法转包。
但分公司不属于独立实体,而是公司的一部分,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接受总公司的授权承揽工程,组织施工,属于合法行为。

五 违法分包<100%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六 挂靠=冒充他人

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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