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正门
今日的沈阳市公安局大楼
1982年3月31日早上5时45分,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分局接到报案称:沈河区中央路副食品商店小北门市部发生抢劫杀人案,两名在店内值班的老更夫被杀,总共被抢走货款2700余元。沈河分局接报后迅速行动,一边将情况上报给沈阳市公安局,一边立即点齐人马火速赶往现场。到6时30分,沈阳市公安局派出的增援警力也赶到现场,两拨人马迅速分工开展现场勘查、尸体检查和群众查访的工作。
80年代的沈阳中央路一角(似乎在进行管道施工)
80年代某副食品商店店堂
根据报案人——沈河区副食品厂的一名工人说,他在5时40分用“倒骑驴”给位于沈河区正阳街2段2号的中央路副食品商店小北门市部送豆腐时发现该店的两名值夜更夫,72岁的贾相臣和65岁的王志全死在门市部办公室里,随即就立即报案。
中心现场位于门市部的办公室内,更夫王志全的尸体头朝东脚朝西地仰躺在炕上;贾相臣的尸体头朝西脚朝东地俯卧在用两条长椅临时搭成的睡铺上。经法医查验,两人的头部、胸部和腹部均有大量的钝器伤和锐器伤,屋内的墙壁和地面上有大面积的喷溅型血迹。
位于现场南侧小仓库里的铁皮保险柜被打开,里面存放的12个木质收款箱全部被撬坏,2700余元营业款被席卷一空;但是另有1个装着数千斤粮票的木箱却没有被动过。另外,中心现场存放废纸箱的卷柜也有明显被翻动的迹象,从卷柜的门上端提取到一枚血手套印。根据门市部出纳员回忆,他之前经常把金柜的钥匙放在卷柜的顶部,而事发的那天却没有将钥匙放在那,而是藏放在办公室进门脚垫的下面,所以警方初步认定这一枚血手套印是罪犯在行凶后找金柜钥匙时留下的。此外还提取到一柄断成两截的煤铲、一个标记称重200公斤的秤砣(实际重量2公斤)和一把剔骨尖刀,上述三样物件上都沾有血迹,经检验全部是死者身上的,可以认定这些都是杀害死者的凶器。
剔骨尖刀,看着就不寒而栗
标记200公斤的2公斤重秤砣
该门市部后面有一排搭盖起来的居民仓房,兼做门市部的后墙,仓房的门被撬开,后窗的铁栅栏被推倒(铁栅栏不是用水泥浇筑固定,而是用木块挤住,看似坚固其实就是个摆设,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就是吓唬外行人),在门市部肉联组的更衣室内提取到了几枚鞋印和袜印,肉联组存放道具的工具箱被打开,中心现场被发现的剔骨尖刀和秤砣就是从这里被拿走的;又在从肉联组更衣室至北头中心现场60米长的营业室走廊上提取到了案犯穿袜行走的足印。
根据以上勘查结果,警方初步勾勒出了罪犯的行动路线:先撬开居民仓房的大门,在仓房里撬开门市部的后窗进入门市部,在肉联组更衣室里脱了鞋并拿了一把剔骨刀和秤砣,随后行至更夫所在的办公室行凶杀人,在用尖刀和秤砣对其中1名更夫行凶时另一名更夫惊醒,凶犯情急之下用放在办公室里的煤铲将之杀害,因为用力过猛煤铲折断。然后罪犯在卷柜顶部寻找金柜钥匙而不得,只好强行撬开柜门,洗劫了所有钱款后快速逃离现场。
综合现场留下的脚印、袜印等痕迹物证以及作案手法的还原,警方对罪犯进行了初步的刻画:罪犯只有1人,系本地人作案,身高1.80米左右,年龄约为25岁左右,脚穿42码左右的鞋,身强体壮,胆大妄为,对副食品商店门市部和周围的环境有相当的了解和接触,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和犯罪经验,近期急需用钱,在作案前进行过较为周密的预谋和踩点。
此案是继1979年10月18日中街亨得利钟表眼镜商店抢劫杀人案后又一起更夫值夜被害的案件,整个沈阳市再度被震动,沈阳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责成沈阳市公安局尽快破案。为此,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市局刑警大队一队和三队以及沈河区分局刑警一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的专案组对这起案子进行专案侦办。
专案组成立后立即采取了以下的侦查措施:
充分利用现场提取到的痕迹物证,为揭露罪犯提供有力的证据。
根据现场提取的袜子足印继续刻画罪犯更加细致的形象并印发协查通报。
对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以及痕迹物证进一步进行比对,对贾相臣和王志全的遗体进行尸检以确定作案时间,将尸体上的伤痕和凶器进行比对。
根据罪犯的作案手段搞好技术串联,扩大线索为破案打开突破口。
对社会排摸出来的嫌疑对象进行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核实。重点查清其在案发前后的活动轨迹,结合刻画出案犯的身高、体态、足长等特征对每个嫌疑人进行定人、定时、定位,做到个个落实,一查到底。
经过三个月的排查,专案组总共排摸出1000多名符合案犯刻画条件的嫌疑对象;第一轮为期半年的过筛后范围缩小至201人,第二轮过筛为期两个月,在先后排除内部职工和附近居民在内的嫌疑范围后嫌疑对象大幅度缩减至12人。但在第三轮的过筛中,这12名嫌疑对象都没有掌握确凿的案发前后的行动轨迹,既无法定罪也无法洗脱嫌疑;其他方面的查证工作也举步维艰,毫无结果。导致侦办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都没有明显的进展,陷入停顿。到1983年2月,王宗王方、王宗玮兄弟在沈阳制造重大血案后外逃,沈阳市公安局和各分局的大部分刑警力量都投入到对“二王”的抓捕行动中;当年7月19日开始全国性的“严打”行动(全称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又轰轰烈烈地开展,沈阳的警务力量更是不敷使用,因此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公安局撤销了3.31抢劫杀人案专案组,全部的案件材料和卷宗都封存在沈河分局刑警队。原专案组成员分配到其他严打督办案件中,3.31案被搁置了。
上两图:老照片,1983年“严打”期间的公安民警
公安部印发的“东北二王”通缉令
但是,有一个人却始终没有放弃对这个案子的关注。原3.31专案组成员、时任沈河分局刑警队技术员荀广仁同志始终放不下这起牵扯两条人命的特大命案(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同一起案件被杀害的人数超过2人,案件就会被定性为特大杀人案)。他坚信这个案子是可以破的,因为当时案发现场的勘查工作条件很好,勘查工作也十分细致周到,痕迹物证提取得完整专业,留下来的资料也比较丰富和周全,侦办的大方向也应该没有问题。之所以没有取得突破应该还是在排查的过程中工作不细让嫌疑人“滑”掉了。
因此在工作之余,荀广仁自发地将留在分局刑警队的3.31案的材料和卷宗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和整理,总共整理出现场勘查、调查摸底、内部资料、重点人头工作情况、重点嫌疑人登记表、作案工具调查情况等资料13大本。然后根据重点嫌疑对象登记信息对之前确定的千余名符合刻画条件的嫌疑对象重新进行排队,经过一年的努力,荀广仁同志以一己之力重新圈出重点人头290名,从这290名中筛出了27名,又从这27名中筛剩下12名。到1984年4月,他的目光聚焦到第167号嫌疑对象——时年29岁(虚岁,后同)的中央路副食品商店装卸工杨国春身上(这其中他花费的心血不是一般人能想象的,令人肃然起敬)。其认定依据如下:
1、杨国春身高1.80米,案发当年27岁,身强体壮,鞋码是42码,其体貌特征和刻画的罪犯特征高度相似。
2、杨国春的工作是中央路副食品商店职工,经常会给小北门市部送货,有接触案发现场的条件,对现场也十分熟悉。
3、杨国春在1981年底结婚,因为女方的彩礼要求高,为了结婚他借了大量的外债,婚后经济拮据,具有作案动机。
4、杨国春曾经在中街派出所(今皇城派出所)做过协勤工作(搁今天就是临时辅警),在1979年亨得利钟表商店抢劫杀人案(该案的详情请看本厂长267个昼夜谱写赞歌,79年沈阳亨得利钟表店10.18抢劫杀人案侦破记一文)侦办期间,当时的专案组就驻扎在中街派出所办公,杨国春经常为专案组跑腿,有条件接触到公安的办案方式,有条件学会部分反侦察常识。
此人也是原3.31案专案组当时最后圈定的12个重点怀疑对象之一,1982年8月22日建立的案件线索登记表上记载了当时怀疑他的理由:1、经常到小北门市部拉货;2、身高1米80,脚码42#,二趾长;3、亨得利案期间在中街派出所帮过治安。
现场提取到的袜印恰巧也符合“二趾长”这个特征,但是不能仅仅凭借一个模糊的袜印来定罪,也不能因此随便强行提取嫌疑对象的足印和袜印(当时的办案规定不允许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随便提取手印和足印),所以当时就搁浅在这了。
1984年4月18日,荀广仁去中央路副食品商店找保卫科干部去打听杨国春的近况,在店门口偶然遇到了一个老熟人,老友难得一见自然攀谈了起来,期间几名店员也凑过来听热闹,荀广仁聊着聊着无意间低头看了一眼,就被面前一名男青年的一双脚吸引了眼球,聊天也不聊了——
1米8的个头,二十七八岁的样子,人还挺壮实——
该男子被荀广仁盯着脚看得浑身不自在,“你看我脚干啥?!
”说罢就转身离开。
“他谁啊?”荀广仁问旁边的店员——
“杨国春啊——”
……
在正阳派出所(2013年和中街派出所合并,如今是皇城派出所的一部分)的协助下,荀广仁以检查卫生为由在杨国春家的缝纫机脚踏板上获取了一双杨国春穿过的塑料底布鞋。在此之后,丢了布鞋的杨国春非但没有声张,反而变得沉默寡言,过去从不喝酒的他变得每天中午必要喝上二两。
获取了布鞋后,荀广仁将布鞋交给分局技术部门,获取了鞋内底立体压痕,将这个压痕和3.31案发现场提取到的袜印痕迹进行反复的对比检验,从1984年下半年一直对比到1986年,期间又通过各种渠道秘密获取了不少杨国春的鞋内底立体压痕样本补充比对,虽然每次比对样本都很相似,但在技术上依然不能作同一认定,沈阳市公安局和辽宁省公安厅的专业检测部门也参与了比对,依然不能做出准确的认定,既不能认定也不能否定,调查又陷入了困境。
1991年4月1日,荀广仁借着去公安部第二研究所鉴定其它案件物证的机会将杨国春的鞋内底压痕样本和3.31案提取的袜印样本送检,得到的结果让他很失望:由于原始条件不同,这两个样本照样是无法认定也无法否认。不过二所的技术员建议他最好能获取杨国春穿着袜子的足印再来进行对比,这样把握更大。荀广仁返回沈阳后立即向沈河分局主管刑侦的佟副局长请示,佟副局长拍板决策:“找借口,取足印!
”
4月16日,沈河分局经过特情提供的内线情报,组织了一次抓赌行动,杨国春就在被抓的参赌人员当中,分局借此机会获取了杨国春的指纹和穿鞋和穿袜的足印样本,然后这些样本被分别送往沈阳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和中国刑警学院进行技术鉴定。
今日的中国刑警学院大门
经中国刑警学院二系痕迹教研室吴绪芒教授的团队7个月的反复检验,加入了近10年的生理变化造成的差异的因素,最终在11月4日做出了送检的杨国春穿袜足印和3.31案现场提取的袜足印可以作同一认定的结论。当得知结果后,荀广仁喜极而泣,他近十年的执着坚守并没有白费。
有了这个重要的证据,沈河分局党委经过讨论研究,认为重启3.31案的调查的条件已经成熟。新的中央路副食品商店小北门市部3.31抢劫杀人案专案组于11月6日成立,荀广仁之前对案卷的整理和分类让新3.31案专案组的同志们大为赞赏和感动,成员们借此很快就熟悉了案情并制订出周密的工作方案,方案确定后送市局审批,分管刑侦的吴宗声副局长批准了这套方案。为了将证据彻底坐实,沈河分局赵副局长携带样本两次前往北京,找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进行复核。11月16日,经市局的批准,专案组将杨国春在自家中抓捕归案。11月19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正式告知专案组,杨国春的穿袜足印和3.31案现场提取的穿袜足印可以作同一认定,证据确凿。
11月19日下午,对杨国春的第一轮突审开始,一直审到11月20日凌晨2时杨国春始终咬死不认,哪怕是足印证据摆在他面前都竭力狡辩;专案组及时收手,让杨国春先去睡觉,然后连夜开会到通宵,分析他的心理状态,调整审讯方案。11月20日上午第二次提审杨国春,这次审讯由沈河分局丁局长、赵副局长和刑警一队朱队长亲自主持,从早上6时一直审到11月21日凌晨2时,牢牢抓住穿袜足印这一物证以及通过群众走访掌握的杨国春在案发后生活质量大幅度提升这一事实(这一条经过杨的父母、妻子、同事、邻居多方面的证实),两相结合猛攻杨国春的心理防线,最终迫使杨国春彻底缴械投降,坦白交代了他隐藏了9年又7个月之久的罪行。
1982年3月31日23时左右,杨国春携带螺丝刀、撬棍等作案工具戴着手套至小北门市部,从后面居民仓库撬门进入、撬开肉联组仓库的西窗并毁掉铁栅栏翻入室内,打开工具箱拿出一把剔骨尖刀和一个200公斤的秤砣,然后脱下鞋、穿着袜子走到商店北头的办公室,用尖刀对着熟睡的王志金捅刺并用秤砣猛砸,王志金在睡梦中被杀;贾相臣被动静惊醒,刚起身,杨国春就抄起搁在炕边的煤铲对着贾相臣的头部猛拍,几下后因为用力过猛,煤铲断成两截,杨国春又用尖刀对着倒在铺上的贾相臣猛刺,将贾杀害。随后到卷柜伸手去摸顶部,想找金柜的钥匙却没找到(留下了一个血手套印),干脆就用撬棍撬开了金柜,抢走了2700余元现金后从营业室北大门逃离现场。
至此,中央路副食品商店小北门市部3.31抢劫杀人案历经近10年的努力终于告破。罪犯杨国春于11月28日被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天晓得为什么没有枪毙他)。这起案件的破获在沈阳市民中引起轰动——
“10年的案子都破了,沈阳警察真能耐!
”
这句话是对以荀广仁同志为代表的沈阳市公安民警最大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