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绥尚公路巴彦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通告(巴彦抢种抢建违法行为项目)

一、项目拟征迁土地位于富江乡振发村;巴彦港镇五星村;巴彦镇福民村、前进村、天德村;龙泉镇平泉村、龙泉村;镇东乡兴利村;洼兴镇兴范村、增收村、高丽寨村、长发村、长山村;黑山镇富山村、增产村;天增镇立功村、爱民村、立平村、天均村、宝龙村、耕丰村、古山村、福兴村等,详细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项目拟征迁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此项目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2023年2月该项目的路线方案已经固化,项目设计单位已对项目拟征迁土地范围进行了地空视频航拍,并保留了影像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该范围内发生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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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等是指项目路线方案固化后,拟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路线坐标固化的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药材、林果苗木和新增建 (构)筑物的行为(2023年耕种的玉米、大豆、高粱等农作物且在2023年10月30日前收割完成的除外)。

五、本通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林木、药材和抢建的地上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须立即停止。

六、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抗拒或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七、在项目拟征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药材、苗木和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进行勘察判定后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迁秩序,自觉抵制和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村屯干部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纪问责、严肃处理。

九、富江乡、巴彦镇、巴彦港镇、龙泉镇、华山乡、镇东乡、洼兴镇、黑山镇、天增镇政府要加强日常巡查,做好相关村屯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坚决防范和依法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十、举报电话:0451-57501937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曹春雷

编  辑:张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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