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仿冒店铺装潢,既丢“面子”又伤“里子”(阿嬷装潢吴某集市奶茶)

  近年来,奶茶品牌“阿嬷手作”迅速走红,并短时间内在多个省市开设了多家门店。
不过,其最近却遇到了知识产权侵权困扰。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阿嬷手作”起诉饮品店“阿嬷幸村”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阿嬷手作”奶茶店的装饰装潢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阿嬷幸村”的装饰装潢仿冒了“阿嬷手作”的装饰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阿嬷幸村”应停止侵权,其经营者吴某应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维持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二审法院对奶茶店装饰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说理,不仅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也起到了较好的普法作用。

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仿冒店铺装潢,既丢“面子”又伤“里子”(阿嬷装潢吴某集市奶茶) 建筑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近似装修被诉侵权

  2018年3月13日,由广西手作幸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手作幸村)在南宁创立的第一家“阿嬷手作”奶茶店对外营业。
自此以后,该品牌陆续在南宁、柳州、桂林、深圳、上海等城市设立了数十家连锁店。
经过广西手作幸村的持续推广和宣传,“阿嬷手作”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持续提升。

  “然而,我们近年来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各类涉嫌侵权行为,有的仿冒‘阿嬷手作’的产品包装、装潢,有的仿冒‘阿嬷手作’的门店设计,更有甚者直接以‘阿嬷手作’的名义开设网络店铺。
”广西手作幸村的代理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该案中,在吴某开设“阿嬷幸村”之前,“阿嬷手作”的门店装修已形成了一定风格,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但“阿嬷幸村”仍几乎完全仿冒了“阿嬷手作”门店的装修风格,此举存在攀附“阿嬷手作”商誉的恶意。
基于此,广西手作幸村于2022年以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吴某起诉至厦门中院。

  “阿嬷幸村”由吴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厦门成立。
为了提高该店铺的知名度,吴某与厦门幸村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幸村集市公司)达成合作,由厦门幸村集市公司负责进行短视频推广和宣传。
正因如此,广西手作幸村在该案中一并将厦门幸村集市公司列为被告。

  并非现有惯常设计

  该案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阿嬷手作”奶茶店铺的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等展开了激烈辩论。

  吴某辩称,“阿嬷”系闽南方言词汇,在福建地区通常指祖母或外祖母,“阿嬷幸村”的品牌创意、装修风格以及产品都来源于闽南地区的传统文化。
此外,广西手作幸村主张的独特装修装潢风格是餐饮业的惯常设计,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厦门幸村集市公司则主张其与吴某是委托代理合作关系,不应为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未支持二被告的抗辩理由,认定“阿嬷手作”奶茶店铺的整体装修装潢与市面上任何其他奶茶店的设计都不相同,不属于现有设计或公有领域的惯常设计。
“阿嬷幸村”采用了与原告基本无视觉差别的装修装潢,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阿嬷幸村”与“阿嬷手作”存在特定联系而攀附后者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吴某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外,厦门中院还认为,厦门幸村集市公司发布了多个为“阿嬷幸村”进行推广、宣传的视频,该视频中多次出现与“阿嬷手作”中装修装潢相同的元素,同样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客观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厦门幸村集市公司应停止侵权,并就该部分侵权行为与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厦门中院在参考“阿嬷手作”店铺装潢知名度,吴某及厦门幸村集市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吴某赔偿广西手作幸村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厦门幸村集市公司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就该案联系该案被告代理人,对方拒绝了采访。

  明确“装潢”判定方法

  在采访中了解到,“阿嬷手作”曾就店铺装潢被模仿提起数起知识产权诉讼,该案最终认定其店铺整体装饰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将有利于类案的处理。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张丹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判断涉案装饰装潢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需要从涉案店铺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涉案店铺的装饰装修是否具有独特风格等方面予以判断。

  “从在案证据来看,虽然在‘阿嬷幸村’设立之前,‘阿嬷手作’的门店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但通过各种方式的推广、宣传,已使得‘阿嬷手作’的品牌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该行政区划内,而是已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张丹萍表示,此外,“阿嬷手作”门店的装修风格相对统一,相关装修元素经过组合,具备一定的整体性并形成自身独特的风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该装饰装潢足以与其他同类店铺进行区分,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具有广阔的想象空间和营销空间,成功的营销案例和竞争案例不胜枚举。
但是,经营者要树立牢固的品牌意识,通过优质服务和差异化竞争去赢得市场,而不应突破法律的底线,通过破坏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原告代理人表示,奶茶行业作为新兴的快消品行业,消费人群和传播方式都与传统行业存在差异,在知名商品证明方面,不应忽视其相关受众和传播特点,福建高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对奶茶行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姜旭 欧群山)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