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体检公证考试在衢州你造这些费用怎么收吗

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衢州市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为我市截至2015年7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2015年7月31日之后,新增、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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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执收部门要将目录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实施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衢州发布现摘录该标准的部分内容。
有关项目名称、执收部门、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备注等详细内容,请点击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点击链接可查看)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点击链接可查看)

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结婚、复婚、离婚登记证书工本费:9元/对;

结婚证或离婚证:5元/证;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1元/张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殡葬收费

备注:

衢政办法[2012]189号规定:衢州市区城乡居民等人员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政策

火化费

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备注:

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包含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

接尸费

普通车辆:起步价180元/次,超过30公里(以往返实际里程计),每公里加收4元,最高不超过300元/次。

豪华车辆:起步价210元/次,超过30公里(以往返实际里程计),每公里加收5元。

备注:

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

收养登记费

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件

收养证工本费

10元/证

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件

收养弃婴收费

1、国内公民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领养弃儿交纳抚养期间生活费:市110元/人.月,县102元/人.月;

2、外国公民收养我国孤儿,原则上掌握在5000美元左右。

人口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社会抚养费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备注:

1、对当事人男女双方分别征收。

2、收入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个人年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1倍至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

县(市、区)级鉴定70元/人.次,市(地)级鉴定100元/人.次,省级鉴定110元/人.次

备注:

衢政办发[2008]76号规定暂停收取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预防性体检费

预防性体检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314号,〔1992〕浙价费联131号

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

初学驾驶人员30元/人次;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或持外国、台、港、澳、国际驾驶证的申请驾驶证时体检,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体检的15元/人次

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费

按照每年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预防接种劳务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314号,〔1992〕浙价费联131号

考试考务费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初级、中级资格考统一为50元/人.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0元)

医师资格考试费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10元/人。

执行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费200元/人,执行助理医师笔试费120元/人,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20元/人。
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费,中医、临床、公共卫生类别180元/人,口腔类别200元/人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

备注:

自2013年2月15日起执行

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企业注册登记费Δ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
浙财综[2015]5号

开业注册登记

详见文件:

财综〔2011〕9号

变更登记

详见文件:

财综〔2011〕9号

补(换)证照

补(换)证照50元/份,领取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
浙财综[2015]5号

开业登记费

20元/户

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20元/户

变更登记费

10元/户.次

补(换)发营业执照

10元/次

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公证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考试考务费

司法考试费

65元/人.科

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财政票据工本费

1、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无碳本式7元/本,白打本式3元/本,无碳电脑0.28元/份;

2、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5元/本;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3联无碳5.5元/本,3联白打2.5元/本,4联无碳7元/本,4联白打3元/本;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3联无碳5.5元/本,3联白打2.5元/本,4联无碳7元/本,4联白打3元/本;

5、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0.35元/份;

6、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7元/本;

7、各种专用票据:印刷成本加收10%

备注:

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财政票据工本费(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属于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财政票据)

考试考务费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每人每科40元,综合阶段的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按2个科目收取,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实收取。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初、中级40元/科,高级80元/人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35元/人.科

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考试费

报名考务费30元/人,考试软盘成本费10元/人

人力社保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考试考务费

备注:

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执行

外语水平等级考核费

1-4级65元/人,涉外级130元/人(均含证书费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考务费

笔试每人40元/科(报名、面试不得收费)

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

省级320元/人次,市级300元/人次,县级280元/人次

备注:

衢政办发[2008]76号规定暂停收取

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

20元/卡

职业技能鉴定费

理论考试: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的社会人员180元/人,在校学生100元/人;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工考核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100元/人。
各地组织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收费由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国土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Δ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

详见文件:

国〔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

备注:

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耕地开垦费Δ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每平方米36元;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平湖市,海宁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土地闲置费Δ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土地复垦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Δ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
浙财综[2015]5号

采矿登记费Δ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
浙财综[2015]5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Δ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房屋登记费

1、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房屋登记费;

5、企业房产抵押登记收费暂缓执行,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免收抵押登记费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1、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2、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对房屋坐落的街道、路名或门牌号码发生变更,房屋权利人为此而申请房屋变更登记的,在原证上加注或修改的不得收费,重新核发的只能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Δ

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白蚁预防费Δ

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浙价费〔2008〕206号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Δ

详见文件: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财综〔2000〕32号,浙价房〔2000〕142号

备注: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船舶登记费Δ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元

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含1000)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元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船舶国籍证书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内河船舶登记证书20元/本,内河船舶执照10元/本

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100元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Δ

详见有关批准文件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Δ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3〕17号

船舶港务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191号,浙价费〔1994〕69号,浙价费〔2004〕334号,浙政发〔2008〕66号

备注:

1、内河运输企业全年按9个月进行包缴;2、库区非经营性渡船免征。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Δ

0.1元/马力小时

货物港务费Δ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沿海港口0.5元/吨,内河港口1元/吨;对于经营运销结合难于按其进、出口货物运量计收货物港务费的内河运输船舶,按4元/载重吨计征

备注:

内河运输企业全年按9个月进行包缴。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旅客港务费

0.5元/人

引航、移泊费Δ

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以及港内移泊,引航费每净吨(拖轮按千瓦)每次0.21元计收,移泊费每净吨(拖轮按千瓦)每次0.15元计收,引航移泊距离超过15海里时,按相应费率加收30%,起码计费吨位为500吨(拖轮按千瓦)。
引领拖轮及其拖带船舶、驳船、木竹排和其它水上浮物的,分别按引领的拖轮千瓦和拖带船舶净吨或载重吨(木竹排和其它水上浮物每立方米换算一吨)计算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财综〔2003〕81号,价费字〔1993〕17号,浙价费〔1998〕405号,浙政发〔2008〕66号

备注:

1、库区非经营性渡船免征;2、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工本费自2008年8月起5年内免征。

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Δ

三堡船闸:1.船队装运货物每次每吨按2.2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拖轮每马力)0.6元计收;2.自载货轮(挂机船)装运货物每次每吨按2.7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1.1元计收;3.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指“危规”规定的危险品)每次每吨4元,竹木排筏每次每立方米按2.5元计收;4.取消夜间过闸加收过闸费

备注:

三堡船闸收费年限至2015年12月31日,收费年限到期后,即行停止征收三堡船闸过闸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证照费Δ

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工本费

10元/本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1)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3)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5)客运标志牌工本费

铝质客运班车标志大牌工本费60元;铝质客运班车标志小牌工本费40元;铝质省内客运包车标志牌工本费每块20元。
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每牌5元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

5元/本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1)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5元/本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2)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5元/本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3)教练车证工本费

5元/本

备注:

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四自”航道通行费(限于政府投资)Δ

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04〕105号,浙政办函〔2005〕1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政办函〔2009〕49号

考试考务费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含海船及内河船员)费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全部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均为450元/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全部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均为100元/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收费标准的50%计收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100元/人.次(包括理论考试、汽车安全检视考试和场地驾驶考试三科目)。
补考不再收费。
对部分补考仍不合格需按规定重新报考个别科目的驾驶员,以及参加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驾驶员,其考试费标准为40元/人.次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资源费Δ

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

占用水域补偿费Δ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11〕331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河道采砂管理费Δ

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由各地水利、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免收

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

备注:

衢政办发[2008]76号规定暂停收取

(1)拖拉机号牌工本费

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备注:

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2)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备注:

由车主自愿选择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3)证件费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同类证件收费

备注: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4)考试费

理论考试费(含一次补考)30元/人.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次,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由报考人按实际需要选择,含一次补考)20元/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次

备注:

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5)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检测线检测60元/辆次;非检测线检测:大中型30元/辆次,小型20元/辆年次;对不合格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备注:

新拖拉机上牌免收。
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同一拖拉机只能收取检测线检测费或非检测线检测费,不能重复加收。
规定检验周期不到一年的,每年只能按一次收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6)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备注:

仅限新购置拖拉机登记发证时收取,对原已上牌的拖拉机不得收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监理收费

备注:

衢政办发[2008]76号规定暂停收取

(1)号牌费

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号牌费10元/块,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5元/块,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以上同类号牌收费

(2)证件费

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证件费3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此标准执行

(3)考试费

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驾驶员25元/人次(其中: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1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15元),8.8千瓦以上座机操作手5元/人次

(4)安全技术检验费

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大型20元/辆次,小型15元/辆次,8.8千瓦以上座机10元/辆次(每年一次)

国内植物检疫费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费

(1)粮谷类

按产值比率0.30%

(2)经济作物类

按产值比率0.35%

(3)水(瓜)果类

按产值比率0.45%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

(1)粮谷类

按货值比率0.45%,商品粮按货值的0.1%

(2)经济作物类

按货值比率0.50%

(3)水(瓜)果类

按货值比率0.60%,其中茶叶、香菇、黑木耳、金针菇、黄花菜、中药材按0.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浙价费〔2011〕350号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检验检测费Δ

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按单项检验收费,但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

农药实验费Δ

1、田间试验:120-40元/小区;

2、残留试验:35000-42500;

3、药效示范试验:1500-1800元/试验点。

农药产品登记检测Δ

职业技能鉴定费

农村能源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0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2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140元

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2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4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160元

考试考务费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

50元/人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1元);临床技能考试80元/人次

文化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对借书证实行磁卡管理的遗失补证工本费为10元/本;对借书证实行IC卡管理的,遗失补证工本费为15元/本

备注:

不实行磁卡或IC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Δ

1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居民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500元/平米收取;

2 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及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居民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计收;衢政办发[2008]7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的生产性建筑免收,其非生产性建筑(九层以下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下)按建筑总面积的2%计收。

3 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除居民住宅楼外的其他居民建筑,不得收取。

备注:

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浙财综[2014]73号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诉讼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 号

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本专科入学报名考试费

40元/人

函授学院专科学费

1300元/生.学年;

函授学院本科学费

1500元/生.学年

研究生收费

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费

120元/人

在职研究生学费

10000元/人.学年

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Δ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正本10元/份,副本8元/份

技术服务费

90元/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工本费

40元/卡

备注: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计量收费Δ

备注: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取消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3)计量授权考核费

国家级:2000元每个机构,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10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
省级:1500元每个机构,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
市级:1000元每个机构,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县级:600元每个机构,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计量认证

(2)计量认证费

国家级:1500元/机构,省级:1200元/机构

计量人员考核

(1)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0元/证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2)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150元/项(含笔试、面试)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计量检定收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
计价格〔2002〕1512号。
浙价费〔2008〕333 号,浙价费〔2010〕58号,浙政发〔2008〕66号

备注:

根据浙价费〔2010〕237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业企业计量器具,自2010年7月30日起,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计量检定费,降低一年。

衢政办发[2008]76号规定减免10%-30%收取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Δ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1989〕77号,〔1992〕浙价费联128号,价费字〔1992〕496号,〔1994〕浙价费联17号,浙价费〔1998〕501号,浙价费〔1999〕449号,浙价费〔2002〕9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0〕20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3〕183号

备注:

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国家下达检验任务,经费由财政保证的不得收费;社会委托检验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

衢政办发[2008]76号规定申请工业产品、食品许可证减免20%收取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1〕249号,浙价费〔2013〕183号,浙价费〔2014〕145号(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由省质监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

备注: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暂停征收。
衢政办发[2008]76号规定起重机械锅炉二类特种设备减免15%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衡器计量检定工、衡器操作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20元/人,高级工250元/人

考试考务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费

理论考试费40元/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2011〕1号,浙价费〔2011〕69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

理论考试费40元/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2011〕1号,浙价费〔2011〕69号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排污收费Δ

污水排污

水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每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1.8元;其它的,每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1.4元。

备注:

浙价资(2014)36号:五类重金属因子:1.8元

废气排污

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每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1.8元;其它的每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1.2元。

备注:

浙价资(2014)36号:五类重金属因子:1.8元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见文件

噪声超标排污

见文件

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考试考务费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35元/人.科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45元/人.科

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财综〔2011〕9号,林护字〔1992〕72号,计价费〔1997〕2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格〔2002〕599号,浙价费〔1999〕158号,浙价费〔1999〕447号,浙财综〔2013〕65号

备注:

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取消。
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浙财综[2013]65号)。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财综字〔2000〕75号,计价格〔2000〕1004号,价费字〔1992〕196号

森林植物检疫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196号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林权勘测费Δ

每公顷2元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药监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药品检验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字〔2001〕29号,浙价费〔2003〕205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Δ

GMP认证费Δ

申请费

400元/企业

审核费

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另外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700元

GSP认证费Δ

申请费

400元/企业

审核费

1、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24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20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16000元/企业;企业有分支机构,按规定实地勘验审核的分支机构数,可加收2000元/分支机构;

2、药品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5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4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3000元/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1800元/企业;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药店,1800元/药店

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Δ

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

四、五星级标牌1080元/块,一、二、三星级标牌930元/块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考试考务费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1、理论考试:35元/门;

2、实际操作考试:室内模拟景点导游考试50元/人,实地现场导游考试200元/人。
室内模拟景点导游考试和实地现场导游考试不得兼考,上述收费标准均含报名费和合格证书费;

3、导游人员等级评定考试:笔试40元/人.门,面试60元/人,上述收费标准均含报名费和合格证书费

海洋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Δ

备注: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2015]13号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浙价费〔1997〕322号,浙价费〔1999〕372号,浙价费〔2001〕355号,浙价费〔2008〕169号

备注:

取消:浙财综〔2012〕138号)取消: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限农业部直属黄渤海渔政局、东海渔政局、南海渔政局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浙价费〔1997〕322号

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7〕322号,浙价费〔1999〕372号,浙价费〔2001〕355号

渔业资源赔偿费Δ

1、按渔业资源实际受损程度计算;

2、受损程度难以计划的按相应条款的罚款计算;

3、国营渔业公司按捕捞经济鱼每公斤0.02元,幼鱼每公斤0.1元;

4、群众250马力以上常年线外船按每对每航次350-500元。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财综〔2011〕9号,计价格〔2000〕393号,浙价费〔2002〕409号,浙财综〔2013〕65号

测绘行政事业性收费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176号,浙价费〔2003〕96号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176号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Δ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176号

职业技能鉴定费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理论考试费:35元/人。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三级(高级工)每人每工种300元,四级(中级工)每人每工种250元,五级(初级工)每人每工种200元。

备注:

初次发放技术等级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单独补发可按规定标准收费。
单独补发10元/证(目前由浙江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收取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评审推荐费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
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备注: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
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培训班收费

详见《关于公布2015年度衢州市级法定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的通知》(衢价费〔2015〕4号)

备注:

中小学教师培训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天。
浙价费(2011)258号。
执收单位有市教育局、衢州学院、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100元/人,不少于24小时。
浙价费[2009]303号。
执收单位市财政局

(来源:衢州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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