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要能退吗?(小王三包汽车产品退货汽车)

刚买不到一年的汽车坏了

送回维修厂修理

却修了近三个月

不想要能退吗?(小王三包汽车产品退货汽车)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

购车者小王:“我的车虽然包修,却修了这么久,质量太差了,我要退车!

某汽车服务公司:“我们都已经包修了,你要退车去找生产商,和我们没关系!

2021年4月,小王(化名)在宁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
次年二月,车就出现了“毛病”——在驾驶过程中仪表盘上会跳出许多符号导致无法行驶。

小王随即将车送到汽车服务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该维修点检测发现,车辆电池包出现了问题,需要更换或者维修。
次日,该公司将备用车辆交给小王作为维修期间的代步车。

两个多月过去了,车仍在维修中。
小王认为,这么久都修不好,车辆肯定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他找到汽车服务公司,要求退车退钱。

该公司却以车辆已售出,售后服务应当由生产商承担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2022年6月,气不过的小王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车同时退还购车款66000元,并赔偿按揭利息损失2000元。

当月,公司通知小王车辆已修好,可以取车。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按照“三包”凭证记载,小王所购车辆的“三包”有效期是自购车之日起按24个月或者累计驾驶5万公里执行(以先到者为准)。
现小王仅驾驶不到一年,行驶了1.6万余公里,尚在“三包”有效期内,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维修时间超过了30日。
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服务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为小王办理退车退款手续。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退车退款,小王支付相应车辆使用补偿费等。
双方在一周内履行完毕。

近年来,汽车市场蓬勃发展,消费者因汽车质量问题维权也日益增多,部分汽车销售者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本案中,汽车销售者虽对维修期超过30天提出抗辩,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维修85天具有合理事由,其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可选择更换或者退货。
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求汽车销售者严格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履行“三包”义务,引导汽车行业从业者规范经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力营造良好有序、诚实有信的营商环境。

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七条规定: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
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第四十条规定:

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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