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非法改装侧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人货混载等交通乱象问题,消除交通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乐东公安交警倡议:广大“风采车”车主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驾驶拼装车、驾驶报废车、人货混载、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主动拆除非法改装的车斗等设备,将车辆恢复原状。 “风采车”大多是由两轮摩托车加个车轮及车斗和遮阳棚,非法改装成可以载人、载物的“多功能侧三轮摩托车”,此类行为属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这些奔走在道路上或扎堆停在人流车流量较大的地方等客载客的非法改装“风采车”结构简单,制动性能差,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大量“风采车”的存在,也加剧了交通拥堵;此外,“风采车”的乱停乱放乱闯,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群众的出行安全和日常生活,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 即日起,乐东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非法改装“风采车”进行严管严查严处,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驾驶拼装车、驾驶报废车、人货混载、非法营运载客、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等突出交通违法,以及企业商家非法销售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外的三轮车车型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车和修理行业提供非法改装、拼装等违法行为。 对查处到的非法改装车辆,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若驾驶人同时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车辆逾期未检验、驾驶报废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合并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风采车”车辆结构简单,制动性能差,行驶非常不稳定,安全系数低,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风采车”没有合法营运手续,载客属非法营运,且此类车辆大多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力赔偿,乘客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一些“风采车”驾驶人常常聚集在学校、医院、车站、农贸市场、商贸中心等人流车流较为集中的场所招揽乘客,行则不分快慢,停则成群结队,使道路交通越发堵塞; 4、“风采车”驾驶人以妇女、老人居多,大部分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过专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观念淡薄;乱闯红灯、逆行、掉头猛拐等违章现象比较普遍,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 1、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影响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平稳。 2、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无证人员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诱发违法犯罪。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若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违法犯罪案件。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的相关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
1.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等违法行为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并且由于车辆牌照异常,一旦发生事故,车辆肇事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电子警察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极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2.此类违法行为可视为其他违法行为预备,驾驶人可能会出现更多肆意违法行为危及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容易产生效仿效应,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识,使号牌失去意义,车辆管理陷入混乱。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95条第1款、《海南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2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机动车逾期不检验,无法及时发现机动车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系统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保养和维修,上路行驶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机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性能差,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随时存在,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2、发生事故无法理赔。根据机动车保险相关规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将无法获得理赔。
3、上路将被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将被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
4、将被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就是说哪怕车辆原本未达到报废期限,但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年检的,车辆也将视为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法律链接: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4项的相关规定,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1、报废车辆因为使用年限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车辆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极易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轻者车辆抛锚、偏向、爆胎,重者制动失灵、致人受伤、车毁人亡,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2、报废车辆为了逃避检查,驾驶人经常使用套牌、假牌甚至无牌上路,甚至会出现酒后行驶、超速行驶、恶意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3、报废机动车因没有参加保险,且车辆价值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多驾驶员无力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处以罚款200-2000元的处罚,收缴、强制报废车辆,并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乐东公安在此提醒:驾驶人一定要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按时检验,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到车管部门进行报废,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
来 源:乐东交警
总监制:陈海清
审 核:翁壮岛 羊香梅 王炳鑫
编 辑:刘墨研 李晓楠 王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