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12月中旬,消费者杨先生从张家口振锋车业购买一辆电动四轮车,价格为23200元。今年6月11日,杨先生正常驾驶车辆过程中,车后玻璃发生爆炸,因产品尚在“三包”期内,杨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车辆维修事宜,商家一再推诿,无奈之下杨先生拨打12315进行了投诉。
经开区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向商家讲解了国家对商品三包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免费为消费者进行了车辆维修,消费者表示满意。
执法人员称,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是电动四轮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商家销售商品后,应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并且不应拖延或推卸履行义务。本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电动四轮车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商家不予解决属于未能完全履行三包义务。(李向丽周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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