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身体权纠纷案,最终以车主未尽谨慎义务、存在疏忽大意过失为由,判决原告牛某因伤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等合计11179.85元,由被告魏某承担其中的60%即6707.91元。
2017年9月1日16时30分左右,魏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外出,在路上遇见怀抱两岁孙子的季某,便将车停在路边坐在车上与季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季某怀抱牛某站在电动三轮车右前方,不料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将牛某和季某撞倒,致牛某受伤。
该起事故经沭阳县交警大队处理,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牛某先后至沭阳县中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检查。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分歧,牛某将魏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魏某给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魏某辩称:牛某祖母怀抱牛某与被告聊天时是站在被告电动车右侧靠近把手处,此时被告车辆系禁止状态,因原告在其祖母怀中晃动,导致原告祖母身体自然向前倾斜,在此过程中,原告祖母的胳膊触碰被告电动车开关,引发车辆向前移动。原告的伤情系原告祖母独自行为导致,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关于被告魏某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份额问题,沭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原、被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祖母聊天时,该车辆电源开关并未切断,车辆处于随时可以起步的状态。此时,该车辆对站立于前方的原告祖母及怀中的原告造成明显的安全隐患,因此,车辆驾驶人当前方遇人停车后,切断电源开关是基本的、必要的保护性措施,而被告对此并未尽到谨慎义务,被告魏某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院认为,怀抱原告的原告祖母,在怀抱幼儿与被告交谈时,未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自身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事故双方在事故中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与事故双方行为之间原因力大小,确定被告魏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