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217010028000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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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机构
建筑市场监管处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