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免遭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
(2)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消费。就购买汽车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即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前述,消费者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交易商品,而必须全部,或大部分依赖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优势方欺骗信息弱势方成为可能;同时,商人的逐利本性又会促使这种情形的发生。在涉及车辆或高档商品的交易中尤其如此。若非生产商、经销商主动告知,消费者一般难以获取或核实相关信息,从而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
在新车交易情形,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是购买“新”车,故车辆如已办理过注册登记、已实际使用或超出正常范围维修过,则不属于新车范畴。这些信息将影响消费者选择权,如果经营者未主动披露,可构成欺诈。
另外,欺诈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车辆交付消费者之时经营者对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未如实告知的,应推定其存在欺诈的故意。(2).客观上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3).欺诈行为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4).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裁判要点摘录: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指导性案例:
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的繁荣,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消费品越来越多,消费品的品种、性能、样式等也越来越丰富,消费者需要了解的情况也越来越繁杂。对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具体内容,期待在法律上作出必要的规范和完善,以便消费者与经营者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