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空调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60%
萍乡法院网讯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原告谭某4万余元,被告谢某赔偿原告谭某4万余元。
2018年7月,被告王某雇佣原告谭某到被告谢某家安装空调,谭某在安装空调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当即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共29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谭某遂将王某、谢某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侵权法律关系,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谭某系按照被告王某要求,为其提供安装空调的劳务行为,对于原告谭某的损失,被告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原告谭某是根据被告谢某的需要和王某的要求移装空调过程中失足摔落,改移装空调不是被告谢某向王某购买空调,被告王某没有义务为谢某安装,谢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支付了空调移装费用,故被告王某要求原告谭某为被告谢某移装空调的行为,视为帮工行为,被告谢某作为该移装空调行为的实际收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被告王某及被告谢某要求原告谭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未确认原告谭某的安装资质,放任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空调安装作业,具有过错。原告谭某作为以空调安装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应当熟悉空调安装技能,并对该职业行为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在事实安装行为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原告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空调主机上实施空调安装作业,因为自身疏忽踩空导致摔落,其对于自身受伤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大于两被告。综上,法院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承担30%,被告谢某承担30%,原告谭某承担40%。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