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建筑物侵权刘某使用人管理人)

人在家中坐

砖从天上来

好好的车停在那儿

法院判了(建筑物侵权刘某使用人管理人)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却被外墙脱落的瓷砖

砸得稀烂

这可如何是好?

近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1年5月23日中午

刘某驾驶其所有的奔驰越野车停放在小区。
下午2时许,原告欲驾车离开时发现车辆被墙体坠落的瓷砖砸坏,刘某遂找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交涉。

原告认为

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负有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审慎管理义务,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等,而墙体瓷砖脱落,显然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则认为

刘某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且之前已多次告知无效,刘某应自担损失。

因双方争执不下,刘某当场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调处未果,刘某又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精神,实质化解双方争议,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

一方面,承办法官劝导物业服务公司吃一堑、长一智,以此案为教训,在今后工作中尽力做好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赢得业主的支持;

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提醒业主应按小区规划,将车辆停放在规定位置,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最终,双方诚恳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表示各退让一步,由物业服务公司当场赔付刘某6000元损失,刘某当场申请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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