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肇事司机承担8400元(小陈张某补课法院陈某)

2020年6月,张某驾驶汽车撞上了骑电动车搭载小孩上学的陈某,造成陈某及其孩子小陈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小陈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
事发时,小陈住医院治疗,相关损失达7.5万元。
另外他作为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因受伤住院及出院后在家恢复,未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父亲陈某委托培训机构为其单独补课,花费2.6万元。
2021年11月,陈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补课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经审理,江宁法院支持了小陈因伤产生的损失6.1万元,其中小陈补课费的合理部分主张8400元,法院也判决由侵权人张某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何支持关于小陈补课费的主张,承办法官谢海勇向澎湃表示,事发时小陈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因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伤后在家休养,客观上无法到校正常学习,为保证小陈的正常学习进度,其父陈某为其安排语文和数学科目的补习,符合客观事实。
该补课实际是家长为孩子找到老师进行辅导以弥补不能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正常到校接受正常教育的遗憾,与课外的补课有一定的区别。
故该部分补课费用合理部分系间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张某自己承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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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谢海勇表示,证据材料显示,小陈补习了三个月(2020年8月、9月、10月),每月花费8400元左右,其2020年9月曾回到学校上学,后因跟不上进度选择休学。
实际其伤后未到学校上课的期间为2020年6月、7月、8月,9月起其已具备到学校上学的能力,实际耽误在校学习的时间仅为2020年6月,7月、8月系暑假,不存在耽误在校学习的情况。
故家长在小陈能够接受学习后,请老师给其对6月份耽误的学业进行辅导,具有合理性,法院支持一个月的补课费用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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