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维权?(噪声噪声污染刘某扰民文化)

家里挨着KTV,受噪声干扰,白天不得安静,夜晚不得安睡,老板答应的补偿协议也不按时履行,自身权益如何维护?来看民权县法院法官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民权县某文化公司在刘某所住楼房的东侧隔壁开设了一所大型KTV歌厅,该歌厅四个KTV单间紧挨刘某的住房,每天傍晚到凌晨KTV里的音响和唱歌声等噪声影响了刘某一家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刘某多次找该文化公司协商,该文化公司实地确认存在噪声影响后,双方于2020年11月16日签订《KTV噪声扰民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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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协议签订后,某文化公司按照该补偿协议支付了一部分,2022年、2023年的噪声补偿费未按时支付,且经刘某多次催要仍拒绝支付。
刘某遂向民权县法院起诉,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欠付的噪声污染补偿费。

裁判结果

民权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与某文化公司、刘某沟通,向其释法明理,某文化公司认识到了噪声污染的危害性及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性,主动与刘某达成了和解。
刘某自愿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发展,噪声扰民问题日渐突出,群众迫切需要一个更加安静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事关群众生产生活质量。
本案呈现的“噪声扰民”场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KTV的声音极具穿透力,而现实中部分KTV位于居民区中,高分贝的噪声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针对噪声污染,经营者应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减少生活噪声排放,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不管是经营者还是非经营者,均需警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多为他人考虑,构建和谐关系。

相关法条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固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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