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广受车主关注的“奔驰新车却是发生过碰撞的伤车”案件诉讼结果如何?
车主诉求
退车并“退一赔二”
原告车主朱女士法庭诉请说,为筹备婚礼,2018年9月13日她向被告欧龙汽车有限公司选购了梅赛德斯奔驰BJ7204HEI型号小型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台州欧龙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辆销售价格为308800元。“当时双方约定的交车时间是9月22日前。”朱女士在法庭上说。
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朱女士向欧龙公司支付了106000元车款,并办理了余款的按揭贷款手续。
“按约定的9月22日交车,我原本安排国庆长假驾车出去旅游的。” 朱女士说,“谁知道欧龙公司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完全打乱了我的国庆出游安排。”左等右等,经一再催促,10月19日,车店终于来电说可以提车了。
“当天中午12时许,我在车店提了车,没仔细看就开车离开了。当行驶至光明加油站加油时,我趁加油时间查看车辆,发现新车尾部保险杠有碰撞和修理补漆痕迹,随即打电话给销售人员,并马上将车辆开回到车店,与销售人员等交涉。”
欧龙公司维修人员勘查车辆后,当即表示这辆车发生过碰撞,但对何时如何发生碰撞等未表明态度。
朱女士不能接受刚买的新车就有碰撞和修补痕迹的现实,将车停放在欧龙公司。
因双方就车辆何时剐蹭事宜及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10月25日,朱女士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308800元;判令欧龙公司赔偿三倍销售额的款项计926400元(本报2019年4月22日曾以《刚提的奔驰竟是“伤车” 车主和商家打起了官司》为题予以发布)。
2018年11月26日、2019年4月2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朱女士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后右尾灯的剐蹭、后右尾部漆面有开裂和补漆、尾部两侧翼子板拼缝明显不对称等现象是否存在维修进行鉴定;若存在维修,该维修行为是车辆生产过程中的修复还是出厂后的修复进行鉴定,并支付了58000元鉴定费。第二次庭审时,朱女士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欧龙公司返还她金融服务费5000元、新车服务费1000元、加装部件费用7360元;判令车店返还车辆保险费用10861.98元。
因案情复杂,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第三次庭审前,朱女士将“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变更为 “退一赔二”,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奔驰车除后保险杠区域存在两条划痕进行手工油漆修补外,其他不存在出厂后进行过维修的情况。”结论为后保险杠曾发生过碰撞。
车店抗辩
车辆并不存在缺陷
庭审中,被告欧龙公司抗辩称,《台州欧龙汽车销售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车辆交接应当当场验收,乙方(即原告)应认真检查、确认所购车辆的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如对验收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即被告)提出”。朱女士签完合同后当场看车并将车开走,意味着其已完成了车辆的验收,并认为车辆无瑕疵。而朱女士将车开出去半小时后又开回来,才发现保险杠有裂痕。此时后保险杠的裂痕、划痕是明显存在的,肉眼可见。消费者购买新车,车辆的“新”是最关心的问题,不可能会连这样明显的划痕、裂痕都没有看到就驶离4S店。因此涉案车辆在交付时并不存在任何缺陷。但朱女士提车并未在新车交接单上签字,开出去半小时后开回来,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该车还未进行交付。因此,不论车辆上划痕、裂痕是谁造成的瑕疵,欧龙公司都同意朱女士退车并返还车价款。
欧龙公司同时称,他们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欺诈是指故意隐瞒、掩盖事实。而本案涉案车辆的保险杠裂痕并没有掩盖的痕迹。退一步讲,就算车辆在车店处已经有裂痕,但车店并没有采取任何隐瞒或者欺诈的行为和措施去故意掩盖该瑕疵,不属于欺诈。朱女士在车辆驶离欧龙公司店后半小时开回店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本案不属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朱女士应对“车辆在4S店交付时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举证。欧龙公司也熟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后果,不可能存在对碰撞车辆重新喷漆覆盖。
争议焦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存在涉案车辆后保险杠油漆划痕以及后保险杠右侧漆面开裂发生的时间和原因、欧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个焦点。
关于焦点一,朱女士主张车子交付后到重新开回到欧龙公司处大约用时半小时,期间还加了汽油,不可能她开出去后发生碰撞并采取手工补漆。欧龙公司回应说,手工补漆半小时很有可能干透,即使该手工补漆发生在交车前,但朱女士在验收车辆外观时并未提出。车辆后保险杠油漆划痕及右侧漆面开裂发生的时间不清楚,朱女士应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焦点二,朱女士认为欧龙公司未告知车辆真实情况、隐瞒事故车的事实,将有瑕疵的车辆作为新车卖给她,该行为构成欺诈。欧龙公司则提出,公司在交付之前自身并不知道有碰撞和手工补漆,并非故意不告知朱女士,纵使碰撞发生在交付车辆前,朱女士在交付前已对车辆外观进行了检验并未提出异议,且朱女士也未在《新车交接单》上签字,应当视为车辆尚未交付。
关于焦点三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女士主张欧龙公司“退一赔二”并赔偿她为车辆已经支付的金融服务费、新车服务费、加装费、保险费、燃油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欧龙公司表示愿意退车退购车款以及原告支付到被告公司的所有款项。
法院判决
车店承担未如实告知所造成的损失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后保险杠曾发生过碰撞,产生后保险杠油漆有划痕以及后保险杠右侧漆面有开裂,并对其中两条划痕采取了手工补漆。至于发生碰撞及手工补漆的时间,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在移交原告前发生的碰撞,亦无法证明系在移交原告后发生碰撞,且目前第三方并不具备单独针对车辆油漆的手工修补时间予以鉴定的技术能力。但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在向原告交付车辆时,原告虽对车辆进行了检验,但原告并非汽车行业专业人员,并不一定能及时发现该痕迹,且原告并未在《新车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结合原告开回车子的时间,推定车子在交付之前就发生过碰撞并采取过手工补漆存在着高度的盖然性。
关于欧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欧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虽未告知朱女士涉案车辆系发生过碰撞和手工补漆,但综合双方签订的《欧龙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内容、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技术分析、欧龙公司作为经销商不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及朱女士主张涉案车辆系事故车无事实依据等分析,法院认为朱女士主张的欧龙公司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不成立。
对于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双方一致同意的退车退原告支付到被告公司的所有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因欧龙公司在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支持朱女士主张的赔偿两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对涉案车辆经鉴定存在相应的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欧龙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车辆销售的单位,理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及将出售车辆的所有情况如实告知义务,而欧龙公司对车辆的碰撞及漆面瑕疵事项的未充分披露行为使朱女士产生了误解,误以为所购买车辆系全新车辆,不存在任何碰撞或瑕疵。欧龙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购买者对此辆车的判断,欧龙公司这种疏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需要受到惩戒。考虑欧龙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情节、车辆碰撞与相关瑕疵程度、朱女士实际支出以及对她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法院酌情认定欧龙公司赔偿朱女士60000元,同时判令欧龙公司承担58000元鉴定费。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朱女士与被告欧龙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欧龙公司汽车销售合同》;欧龙公司返还朱女士购车款及金融服务费、新车服务费、加装费13360元;欧龙公司支付朱女士赔偿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6140元、鉴定费58000元由欧龙公司负担。
日前从原告朱女士代理律师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林文辉律师处获悉,涉车案件去年年底法院已判决,现在判决已生效。
采访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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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完这个稿子,有两点还想再说几句。
一是“盖然性”。
我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有的时候,有的事情,有事实,未必就能拿得出根据。比如上文的“涉案奔驰车后保险杠区域存在两条划痕和手工油漆”,双方都拿不出对方责任的根据。
有这样一个案例:伍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中摔坠于道路行车道上,后被丁某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碾压死亡。经司法鉴定,伍某系交通事故致脑碎裂死亡。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伍某血液中乙醇成分每毫升240.40毫克,伍某醉酒驾驶至事发地摔坠倒地,造成脑部及四肢有撞击伤;丁某某未确保夜间安全行车,碾压了倒于道路的伍某。无法查清伍某死亡后果是由伍某摔坠造成还是由丁某某碾压造成。虽然交通事故证明书未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但伍某家人认为是丁某某驾车不当,造成伍某交通死亡,故将丁某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被告车辆保险公司则认为伍某在丁某某碾压前有可能已经死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丁某某肇事车辆碾压伍某身体部位与致伍某死亡后果的身体部位基本吻合分析,丁某某驾驶车辆碾压伍某的头部并造成伍某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保险赔偿伍某家人各种损失60余万元。
在这一判决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丁某某驾驶车辆碾压伍某的头部并造成伍某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
什么是“盖然性”?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
民事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上述伍某交通事故致脑碎裂死亡案和奔驰轿车碰撞和修理补漆痕迹之争,在存在客观事实但无法查明根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法律手段等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将高度盖然性原理运用于民事审判中,进而依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司法裁判,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服务行业应该精益求精。
近几年,汽车需求量和保有量越来越大,伴随而来的购车养车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不仅体现了消费者对汽车的关注,更多的是反映了汽车经销商和修理厂亟需提升的服务水平和真诚。
2020年中国汽车消费市场3·15年度报告显示,汽车售后满意度得分796分,同比上一年度提升22分,销售满意度得分781分,同比上一年度下降5分。从这个数据中可以看出当前销售服务水平与消费者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汽车是较为专业的生活耐用品,产品价值高,消费环节多,售后服务周期较长,相关信息专业性较高,容易造成销售方、修理厂与消费者、车主信息不对称。有些销售方、修理厂出于利益,隐瞒甚至虚报汽车的实际信息、设置名目繁多的合同、不履行服务承诺……这些行为在汽车的销售和维修中屡见不鲜,消费者成为任人宰杀的“绵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