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车牛相撞谁担责(黄牛李某杨某车辆路段)

2020年4月21日20时31分,李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载其收购的黄牛沿盐洛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后车辆爆胎翻车,车厢内装载的黄牛跌落跑出。
随后21时许,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该路段时与跌落跑出的黄牛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杨某所驾驶车辆损坏、黄牛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李某、杨某均无责任。
2020年12月,杨某近亲属将李某、保险公司及事故路段所属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一并诉至濉溪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并不是唯一依据,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
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应结合案情,根据民诉法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进而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
事故中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对其驾驶搭载黄牛的车辆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导致车辆爆胎,发现黄牛走失未能及时找寻,亦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导致杨某开车撞到走失的黄牛而死亡,其不当行为与杨某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过错。

杨某驾驶时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自身也具有过错。
事故路段所属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路段尽到了日常安全巡查义务,在接到李某翻车事故信息后及时在路段上进行了相关警示处理并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前去救援,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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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法院认定李某在该案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不担责。
因李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梦醒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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