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汽车撞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交通事故动物撞死交警车辆)

网友冉陌舟在头条发表了一篇《未牵绳小狗被撞死索赔3800被拒绝后报警,要求认全责走交强险!
》的文章,该作者在文章中称:

浙江小伙博主“Spider Man”6月22日发布一则***,“没牵绳小狗冲我车跑过来能判我责任?”引发网友关注。
(以下简要引用)

Spider Man表示:自己开车看到右前方一男子独自过斑马线,突然感觉车子颠簸了一下。
斑马线上的男子突然回头,指着博主的车轮惊呼。
博主刹车停下,发现一条小狗从车子右侧跑出,前面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根狗绳。
显然,开车人把男子未牵绳的小狗给轧了!
开车人正庆幸狗没事,不成想,狗突然倒下,挣扎一会儿便死亡。

狗被汽车撞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交通事故动物撞死交警车辆)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开车人向狗主人表示歉意,因为被车撞死的是一条幼年法国斗牛犬,狗特别小,在驾驶员的视线盲区,自己确实没看到!

狗主人称:“我的小狗花5800元买的,你起码要赔3800元。

开车人表示:“你的小狗没牵绳,自己跑到我的车轮底下,我最多赔你1000元。

狗主人笑道:赔一千?小伙子,你太年轻了!

双方报警后,交警来到现场得知狗主人要求赔偿3800元与驾驶车人同意赔偿1000元的差距有点大,民警给驾车人出主意:“要不你认全责?走交强险能赔2000元。

看来,出现场的交警不想依法办事,想骗保险公司多赔点钱了结此事。
因为机动车交强险规定,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有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为2000元。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驾驶员承担全责,保险公司只能按2000元的上限赔偿。

开车小伙不想多事,同意了交警的建议。
然而,当交警要出事故认定书时,发现被撞的小狗没有养狗证,交警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于狗主不同意驾驶员只赔偿1000元,双方无法调解,交警只能不予处理。

看过文章,笔者认为此案值得研究。

首先,狗被汽车撞死,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交警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要搞清楚这一事实。

从案情来看,狗主人自己走的斑马线上,虽然拿着拴狗绳,但狗没有被拴牵过马路,且小狗过马路时,位于汽车驾驶员的视线盲区。
汽车刚刚起步,车速没有超过限速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的当事人并不包括狗及其它动物,也就是说,狗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当事人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狗不是人,但属于公民的财产。
公民的财产在交通事故中损失,则需要看财产的主人是否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以及财产的主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根据这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狗。
虽然车主撞死了狗,也无法用这部法律调整驾驶员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虽然此法没有对人带狗过横道的规定,但应该参照这条规定,牵狗过横道。
狗主人没有拴狗,让狗在马路上窜行,应该由狗主人承担狗被轧死的责任,驾驶员显然没有责任。

这起狗被汽车撞死的案件,交警因狗无证不能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反过来讲,狗如果有证,交警是否可以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呢?文章中的交警显然涉嫌滥用职权,如果他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很可能就是一个笑话,同时涉嫌帮助当事人骗保。

汽车压死了狗虽然属于事故,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
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调整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关系,人饲养的动物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伤亡后,动物的饲养人虽然有财产损失,但无法按道路交通事故的法规确定动物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和被肇事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与肇事车辆驾驶人有相同的权利义务,事故的双方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违章一方承担主要事故责任或全部责任。

动物或宠物不具有人的思维,也不懂交通法规。
饲养人和管理人没有对自己的动物加以管束,任由动物在道路上乱窜,一旦发生机动车撞击动物的伤亡事件,是不可以要求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的。
因为,处理交通事故适用的原则是过错赔偿,而不是无过错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虽然可以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宠物或动物遭到车辆撞击后死亡,能否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交警也不能随意要求由交强险来赔偿。
本文中的交警动员驾驶员自认全责后,打算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式,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偿,显然是违法操作。

由于被车辆撞死的狗没有狗证,导致交警的违法建议没有操作成功。
因此,狗主人如果通过诉讼要求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理赔,法院因无法确定诉讼双方的责任,也无法裁判。
最终结果应该是驳回狗主人的起诉。

遇到驾车撞死动物的情况,原则上应与动物的主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及时报警,向交警说明事故的经过。
交警在无法确定死伤动物与驾驶员相互之间谁有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为狗主人出具狗系肇事车辆撞死的证明。
如果肇事车辆有损坏,交警也可以出具车辆系与狗相撞造成的损坏证明,车辆的保险人可以据此证明申请保险公司地受损车辆理赔。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对狗主人理赔,则要看保险公司对事故对错及责任的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规定车辆撞动物属于交通事故,但公路、国道上不允许动物溜达却有规定。
遇到此类案件,交警部门一般不予立案,只能对双方调解处理。
因为所有道路都受交通法规调整,动物上路应该由主人牵引,公路两边的住户应对自养动物进行圈养,不可以让家养动物在公路上散放。
从法律角度看,动物只是饲养人的私有财产,饲养人有义务看管好自己的动物。
机动车正常行驶时撞死、撞伤未被主人管束的动物,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该条规定,车辆撞死动物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只能算是机动车与动物相撞的事故,因此,动物被车撞死,不可以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调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这一条规定已经明确“交通事故的双方只是当事人”,动物与车辆相撞无论伤死,都无法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动物是否有责任,因此,汽车与动物相撞,只能属于财产损害事故,而不能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认定动物的责任。
当然,如果驾驶人有违章,导致动物死亡,则交警部门就当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驾驶员承担动物主人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对于汽车在公路上与动物相撞的事故,可以参照这一条规定确定正常行驶汽车的驾驶员是否有过错。
如果动物因未受到拘束而在公路上被汽车撞死,驾驶员无违章,也无过错,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只是笔者的个人看法,朋友们可以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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