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宁安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营造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氛围,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时办理备案,现将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
(一)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四)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备案。
三、提交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四、备案工作咨询电话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电话:0453—7617809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宁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