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所称永久性绿地,是指已建成的、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历史文化价值,符合绿地系统专项规划,需要长期保护的绿地。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永久性绿地名录信息应当包括: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绿地类别、四至边界图、面积、认定时间、绿化管护单位等内容。永久性绿地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等已建成的绿地中认定。
对经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公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录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定期维护更新。
永久性绿地绿化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实施管养,按规定推进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开展调查。
《管理办法》明确,永久性绿地内禁止的行为包括,擅自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以及实施未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坏绿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投诉和举报。
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移植、重度修剪:经论证,符合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砍伐。
《管理办法》提出,因抢险救灾,需在永久性绿地内重度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同步报告永久性绿地所有权人和绿化主管部门,于险情排除后5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1个月内按要求恢复绿化,如有乔灌木不适宜栽植季节等特殊情况的,需与永久性绿地所有权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