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一审判决监护人全额赔偿2.6万元(车辆刘某机动车事故监护人)

法院了解到,2021年7月,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共享机动车鲁A号车辆载两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历下区某路口处,车辆失控与停放在路边的川S号等四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等三人受伤、五车损坏。
经济南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时,刘某尚未满18周岁,无职业、无收入。

事故发生后,因川S号车辆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人向某财保公司申请理赔,某财保公司于2022年1月向济南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维修费等共计26000元,被保险人将车辆索赔请求权转让给某财保公司。
另鲁A号车辆所有人为济南某共享汽车服务公司,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但该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未对川S号车辆的损失予以赔付。

事发后,刘某称由于车门是坏的,其没有进行扫码缴费即直接从右后方打开车门进入了车辆,刹车也存在问题。
济南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鲁A号车辆制动性能、门锁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因车辆于事故中损坏无法检验,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无法确认该车辆制动性能及车辆门锁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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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某财保公司作为川S号车辆的保险人,已全额赔付了被保险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故其有权在已付赔偿款的范围内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本案侵权人即鲁A号车辆驾驶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亦未经共享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济南某汽车服务公司同意,自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其对川S号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由于刘某系未成年人,目前无职业亦无收入,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某财保公司主张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本案主审法官赵灿介绍,鲁A号车辆系刘某未经许可自行驾驶,因无法检验导致无法确认车辆的制动性能、门锁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本案中被告刘某和其监护人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事故发生时,鲁A号车辆存在性能故障且与事故存在关联性,故法院对两被告要求济南某共享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予采信。
另因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刘某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免赔财产损失情形,故对川S号车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保险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之监护人赔偿原告某财保公司车辆损失26000元。
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爱济南:徐若曦 通讯员: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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