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起诉电瓶生产厂家,法院这样判(电瓶火灾法院李某骑手)

近日,法院宣判了此案的二审裁定结果,判令一审法院重审此案。

是哪块电瓶起火了?

2018年12月12日4时50分许,沈阳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现场造成两人死亡。
火灾造成铁西区建设西路郭华租住的李新和崔公林共同所有的居民住宅内客厅中物品不同程度被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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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此起火灾火起于该住宅客厅中部电动自行车电瓶处,火灾原因认定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李某家属称,事故电瓶是从辽阳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并,且电瓶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火灾。

被告公司称,李某确实在该公司租用过电瓶。
但外卖骑手通常持有多块电瓶,起火的电瓶不是从该公司租用的那块,所以其电瓶不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调取了消防部门对本次事故处理的相关档案,《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均未载明事故电瓶的所属厂家、型号等基本信息。
李某系外卖骑手,持有多块电瓶是其从业的一般需要,并且,从消防大队调取的事故电瓶照片与原告提供的租用电瓶照片对比,从其表面印记观察不能确认为同一块电瓶。
所以,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确认被告提供的电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宣判,李某主张电瓶的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因果关系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仅从电瓶表面印记判断存在不妥

二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火灾原因认定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辽阳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抗辩否认事故电瓶与其有关联,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
一审法院通过电瓶照片对比、从其表面印记观察等认定事故电瓶与租用电瓶非同一电瓶,存在不妥。

故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可依职权调取涉案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卷宗,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进一步查清涉及事故电瓶的相关事实,根据查明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责任,重新作出裁判。

(华商报 张海舟、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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