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旧伤复发如何赔偿(机动车赔偿受害人损害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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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旧伤复发如何赔偿?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旧伤复发如何赔偿(机动车赔偿受害人损害承保)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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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旧疾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苑海森律师简介

苑海森律师,1969年10月22日生,中共党员,中级总裁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办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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