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12345热线 解决市民汽车维修难题(修理厂维修保证期投诉发动机)

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二支队接此投诉工单后,第一时间与投诉人、修理厂取得联系,经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先生认为车辆在第一次维修后,没有过质量保证期,且目前的故障和第一次维修存在连带原因。
要求修理厂承担相应责任;而修理厂了解到车主在第一次维修后,曾经到其他修理厂维修过自动变速箱,认为也可能导致故障产生。

为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二支队执法人员邀请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技术专家共同前往现场对刘先生的车辆发动机进行拆检。
拆检发现,该车发动机主轴颈、连杆轴颈及大小瓦未发现缺油烧蚀和高温法兰现象,二缸缸壁有纵向拉痕,三个气缸内壁和活塞外表未发现高温损坏现象。
由此专家得出判断结论:本次发动机损坏,可以排除缺水高温和润滑不良两个原因,与维修自动变速箱无关。

经过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的专业解释和热情服务,考虑到投诉人刘先生的车辆还在质保期内,最终修理厂和投诉人达成共识,由修理厂承担主要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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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
修理厂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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