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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的侯先生花了50多万元,在海拉尔西街的呼和浩特市中进百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百旺4S店)购买了一辆纯进口的大切诺基汽车。车辆行驶不到一个月,侯先生就发现该车存在异响,但是怎么也找不到原因。随后,侯先生于当年7月初专程赶到呼和浩特市,将车送到中进百旺4S店检查。几次检查下来,4S店认为出现异响的部位在天窗,于是提出对车顶进行大修的维修方案。侯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刚买不到一个月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新买的车就要拆开车顶进行大修,实在让他难以接受,但是为了解决异响,又不得不修。于是,侯先生把车交给4S店“开拆”。但是一番折腾下来,异响的情况依然如故。无奈之下,侯先生向4S店提出了补偿要求。
此事几经周折,2017年10月2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协议当中明确,4S店向侯先生提供10次免费的常规保养(包括保养机油、机滤及工时费,厂家和经销商各自承担5次)侯先生同意接受上述补偿,天窗异响情况由侯先生自行处理,4S店不再负责。
为了这10次免费保养,侯先生还被迫承诺:1、不以任何理由向中进百旺4S店或者其他经销商进行任何投诉或者提出要求。2、不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对中进百旺4S店或者其他经销商的名誉进行诋毁,或者对其正常经营进行干扰。3、不会以自身名义或者任何其他实体的名义,通过任何第三人或者代理人,向任何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任何方式对中进百旺4S店或者其他经销商提起相关投诉、诉求、诉讼和仲裁。
送10次保养就不负责修车,而且还得对此事三缄其口!
明知这是一款“不平等条约”,但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侯先生还是忍气吞声签署了这份《和解协议书》。该协议文尾甲方一栏上,标明了“呼和浩特市中进百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且加盖了“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20484”字样的公章,乙方一栏则有侯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按照该协议,侯先生分别于当月,2018年2月7日,6月20日和9月10日,在中进百旺4S店进行了4次免费保养。但是今年4月份,这起貌似“圆满解决”的纠纷却再起波澜。
今年4月份,侯先生从和林县专程驱车来做保养时意外地发现,中进百旺4S店已经人去楼空,从呼和浩特市撤店了!
作为客户,他此前并未收到过任何形式的通知。一脸茫然的侯先生四处打听后,终于得知,中进百旺4S店在附近的金海机电城B座租了一间办公室作为办事处,留了两位工作人员处理善后工作。
与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对方告知侯先生,中进百旺4S店已于今年1月份停止营业,在该店购买大切诺基的客户,其售后维修保养等服务,转移至内蒙古京立乾坤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侯先生向办事处提出,自己还剩6次免费保养没有做,但是对方对此协议却不予承认。
侯先生向提供的两段通话录音显示,该办事处一位姓寿(音)的负责人对此协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要求侯先生向他们提供当时签署该协议的店方经理姓名,维修人员姓名等条件,以方便办事处对此事进行调查,而且一再声称此事不属于他的负责范围。侯先生表示,时隔近两年,他根本无法说出对方姓名,况且任何一位顾客到4S店接受维修保养服务,也不可能询问维修工姓名,然后牢牢记在脑子里。
另一段通话录音,是候先生和中进百旺北京总部一位孟姓负责人的。该负责人也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向侯先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让侯先生“谁同意的找谁去”。侯先生向对方表示,该协议已经在店里履行了4次,并且盖着公章,是真实有效的。该负责人还在通话中大爆粗口“我不知道这个事情,没有人和我进行过交接,这个公章不是‘中进百旺”的章,这是售后对厂家的公章。我也不知道是店里哪个傻X为什么他X的签协议时不签自己的名字……这肯定是他X的怕担责任……”
最终,经过多次交涉,目前呼和浩特市中进百旺办事处和中进百旺北京方面,都不承认侯先生这份《和解协议书》。
6月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进百旺办事处那位姓寿(音)的负责人告诉,中进百旺呼和浩特店的原工作人员辞职的辞职,调职的调职,目前已经没有人了,因此,侯先生必须向他们提供相关人员信息,证实当初是店里哪位负责人和他签署的这份协议,并且又是谁向他提供的免费保养服务,才能查证此事的真实性。况且,这个公章不是“中进百旺”的,是属于售后对厂家的公章,法律上视为无效。
当提出作为消费者,怎么能够时隔两年记住工作人员的姓名,况且原有工作人员都不在,让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是否不合理?另外,这个公章,不论其在中进百旺4S店的用途如何,毕竟不是消费者私自盖上去的,而且凭借这份《和解协议书》,消费者已经在中进百旺4S店接受了4次免费保养服务,那么作为中进百旺,是否应该主动进行调查,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于提出的问题,该负责人完全不予理会,只是一味的强调要求侯先生找人,哪怕提供给他们当初工作人员的“高矮胖瘦”也行。最终,该负责人只扔下一句话:“让他去起诉吧!
”
对此,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樊树林认为,既然中进百旺两级部门都以《和解协议书》是否真实为由,拒绝向消费者继续履行协议内容,那么,中进百旺方面应当主动调查此事,而不应当把举证的责任强行推给消费者。这种强消费者所难而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书》的行为,实属耍赖!
来源:北方新报
编辑:闫书繁
校对:党琦、韩宇
审核: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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