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的一天,摩托车行老板孙某下午正在店铺旁边和别人打牌,一男子李某走进店里问孙某借锤子和螺丝刀来用下,孙某让他自己去找。后来李某就在店铺内随意找了把螺丝刀,说没锤子就离开了。
过来几分钟,孙某想拿手机打个电话,就进店里找自己的腰包想拿手机出来,才发现放在水箱边的腰包不见了,立即想到是李某拿了他的腰包,于是马上就打了110报警。
后经过警方调查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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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来到摩托车行借工具,孙某让其在店内自己寻找。李某在找工具期间,见店内饮水机旁有一个布包,遂将布包拿至店铺门口,发现包内有现金,遂起贪念,将布包盗走。随后李某将包内的现金12153元拿出来,将包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和一个钱包连同布包扔到荔浦大桥下。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荔浦县城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现金已返还给被害人孙某。
经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退赃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孙某的手机损失费人民币八百二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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