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在县文化广场开展3•15诚信教育宣传咨询活动。
《佛冈县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投诉举报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21年,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共受理处理投诉举报1441件,其中投诉类1224件,占受理总量84.94%,比去年增加443件。食品安全、价格、售后服务、合同(预订酒店等)引起的投诉数量分别排在前四位。去年共调解成功479件,调解成功率50.42%,涉及争议金额296.21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8.18万元。
共促消费公平

开展一系列3·15消费维权和宣传教育活动
为认真做好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结合佛冈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相关要求,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制定了《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方案》,决定今年将以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促消费公平”为主旨,围绕“共促消费公平”主题,全方位、多层次开展3•15消费维权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佛冈县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近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梁浩锋检查督导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
从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该局将围绕广东放心消费创建这一主线,积极发挥媒体作用,通过现场派发资料宣传、线上消费维权知识有奖问答等形式,加强本年度3•15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佛冈县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成效,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生活方式,增强全民理性、文明、节约的消费意识。
3月15日当天,佛冈分别在县文化广场及迳头、汤塘、龙山市场监管所辖区设置宣传台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开展线上消费维权知识有奖问答,供广大消费者在网上参与有奖问答活动,使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掌握消费维权知识,增强维权意识,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
为提升活动社会效益,推动佛冈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利用3•15活动契机,结合日常监管和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等对经营者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宣传,动员经营者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强化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提升经营者诚信形象,引导经营者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从而提高群众满意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售后服务投诉增幅大
全年处理投诉举报1441件 为消费者挽损78.18万元
“报告”显示,2021年,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共受理处理投诉举报144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25件,增长29.12%。其中投诉类1224件,占受理总量84.94%,比去年增加443件,调解成功479件,调解成功率50.42%,涉及争议金额296.21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8.18万元。
3月13日下午,佛冈县副县长张邦正到汤塘镇四九市场检查督导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
“报告”显示,2021年,剔除其它问题投诉,因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占比较重的原因是职业投诉逐年增多,投诉情况不属实或证据不充分约占49.15%)、价格、售后服务、合同(预订酒店等)引起的投诉数量分别排在前四位,分别是180件、138件、117件和68件,四项合计共占投诉总量41.09%。与去年相比,因食品安全和售后服务引起的投诉数量增幅较大,分别增加110件和60件,分别上升157.14%和105.26%;预付款消费投诉也大幅增加,比2020年增加124件,增幅15倍,因产品质量、商标、广告、计量等问题引起的投诉数量变化不大。
食品类商品的投诉居商品消费投诉首位
“报告”显示,食品类商品的投诉居商品消费投诉首位,共受理109宗,占商品投诉量的23.54%,与去年同比增长57.97%。食品类商品投诉中,主要反映的是食品质量、食品中有异物和过期食品等问题。
案例:2021年12月31日,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其于12月29日晚上在佛冈县石角镇建设路某超市购买了2托散装土鸡蛋,当晚回家打算清洗干净后放进冰箱保存,清洗过程中发现很多鸡蛋漂浮在水面,打开这些漂浮的鸡蛋检查发现都是变质发臭的,差不多有10只, 希望职能部门核查处理该超市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的问题,并按照法律法规赔偿市民损失。经核查,该店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家能提供被投诉土鸡蛋供货商的证照资料和进货票据。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
住宿服务类的消费投诉问题突出
“报告”指出,住宿服务类的消费投诉问题突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行旅游逐年增多,因此,住宿服务投诉也随之增加,2021年,共受理住宿服务投诉319宗,占服务类投诉量的41.92%。
住宿服务类的消费投诉主要反映的问题:一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行,消费者预订的酒店或住房无法按时入住,要求延期或退订的问题;二是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住房,因存在实际房源与平台宣传不符以及住宿的环境卫生或酒店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消费者要求退回订金遭商家拒绝等问题。三是存在一些住宿类的投诉,经营者经营的是一些个人的住房(如别墅、公寓)以日租或短期出租的方式以第三方平台、微信等形式向外发布房源信息,而这种经营形式在现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登记纳入监管,造成经营主体不明,给投诉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案例:2021年10月11日,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11月05日在微信公众号预订了佛冈县某度假酒店两间房的住宿,共支付1598元,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由于疫情问题市民无法前往消费,故要求酒店延期至2021年11月30日,但酒店拒绝延期,市民要求退款,酒店表示需要扣费10%手续费,市民认为不合理。望协助市民要求延期至2021年11月30日使用,或全额退款。经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酒店方同意将套票延期至11月底前使用”。
【】程浩
【通讯员】何秋菊
【作者】 程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