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奇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滥用职权新昌宣判被告人案一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7月起,被告人李柏奇担任新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副主任,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16年10月至2017年期间,李柏奇在具体负责桶装垃圾运输车采购时,应祥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渭的请托,在时任环卫处主任俞黎东的授意下,徇私舞弊,明知祥通公司不具备桶装垃圾运输车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仍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祥通公司要求设置车辆参数,后祥通公司顺利中标并将长安牌载货汽车私自加装尾板后以桶装垃圾运输车的名义交付给新昌县各乡镇使用,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261.4万元。

期间,为感谢李柏奇在上述垃圾车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张渭送给李柏奇白酒、红酒、月饼等物品,李柏奇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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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柏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遭受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柏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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