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受贿50余万(万元王某被告人张某驾驶)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对师某的起诉书。
今年58岁的师某2003年4月任洪洞县一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他于2021年4月2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受贿罪,他于同年7月17日被洪洞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10月26日,洪洞县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2014年至2016年,洪洞县一中学先后三次采购设备过程中,师某本人或授意本校会计杨某,在竞争性谈判或招标时,通过给张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家具店评高分的方法,帮助张某中标,由张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家具店向该中学提供500余万元的学生桌凳床等设备。

师某通过张某购得一套房产及一个地下停车位,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张某先后五次支付购房款、车位费、物业费合计69.0301万元,该房产登记到师某孩子名下。
师某支付给张某30万元,剩余39.0301万元由张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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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师某收受中学新校区工程施工方王某购车款11.3168万元。

2013年11月,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该中学教学楼、图书馆等新校区建设项目,由一分公司建设,实际投资人和受益人为王某,该工程于2014年9月竣工,2015年12月验收,该工程中标价5098.9万元,审定金额为5217.082354万元,工程款于2020年1月全部结清。

2013年12月,师某向王某提出,将其持有的迈腾牌轿车作顶账处理,王某应允,师某在临汾天健博雅4S店选好一辆价值27.68万元的帕萨特轿车后,将该4S店收款账号及售价告知王某,王某安排会计焦某于2013年12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该4S店支付车款27.68万元。
次日,师某将该车登记在其孩子名下,并将迈腾牌轿车过户到王某司机程某名下。

经洪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迈腾牌轿车在2013年12月24日的市场价格为16.3632万元,两车差价11.3168万元,师某明知两车有差价,一直未支付给王某。

案发后,被告人师某委托家属,退缴全部涉案赃款50.3469万元。

2021年1月29日20时02分许,被告人师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洞县一个十字路口时,被洪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01mg/100ml。

洪洞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346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师某应当以受贿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九派 朱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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