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实行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除实行保护性耕作的地块外,农作物秸秆必须全部离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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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严肃问责。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环保热线: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