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法院“扣押车” 修理厂“放行”受处罚 被执行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修理厂法院法官协助)

作者:范文澜 李小芳

明知所修车辆为法院扣押车辆,修理厂却未采取有效可行的方式履行配合协助扣留义务,让被执行人在交付修理费后将汽车驶离,导致执行落空。
日前,津南区法院对该修理厂进行了处罚并将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不久前,津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阶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出具调解书。
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遂向津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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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后,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银行存款,但名下登记有一辆奥迪牌和一辆宝来牌汽车,奥迪牌汽车在本案审判阶段被保全查封,宝来牌汽车随即也被执行法官予以查封。
因上述车辆均未被法院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变价处置。

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经多次联系未果。
据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八里台镇某还迁小区居住,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却寻人未果,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就在这时,承办法官接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津南区某汽车修理厂修车时偶然发现了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奥迪牌汽车。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实,经查修理厂内的奥迪牌汽车确系查封车辆。
该车正在维修,尚未修理完毕,维修费用亦未预先支付,因车辆不宜强行扣押,法官遂当场向修理厂老板马某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修理厂协助扣留汽车,并再三叮嘱不得将车辆交付车主,车辆修好后马上联系承办法官进行车辆扣押。

然而,就在当天14时许,修理厂老板马某电话联系承办法官,称车主到达修理厂后要求提车,其阻拦不住,车辆已被开走。

经核实得知,修理厂在收到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并未重视,也未对车辆进行谨慎看管。
提车人到达修理厂后交付完300余元的修车费即驾车驶出修理厂。
在此期间修理厂未采取有效可行的方式配合协助扣留义务。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在接到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等行为的,法院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修理厂无视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裁定,未有效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导致执行落空。

经释法明理,修理厂老板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向法院作出深刻检讨和悔过,津南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日前,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已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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