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安局发布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张某李某新野事故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不断充盈,一些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由于防范心不强、手中有一定积蓄、缺乏辨别养生保健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能力,这使得老年人成为了一些犯罪分子盯上的目标,如何增强自身防范意识、提高评估风险能力,请注意以下提醒:

对于道听途说的投资理财项目,特别是近期层出不穷各类手机理财APP,要做到不轻信、不乱信,首先要仔细查看该理财项目的运营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服务的资质,其次要对理财项目做好风险评估,因为利润越大、风险越大,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存在所谓的“高利润、零风险”的理财项目。

对于那些打着“包治百病”、“青春永驻”的养生保健产品,要理智消费,如何规避不良的保健产品?要对保健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资质、功能疗效有初步了解后再做决定,最后,对于保健产品我们可以按需购买,不要为了促销、推荐返利等噱头而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当中。

南阳市公安局发布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张某李某新野事故保险公司)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南阳市华森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4年11月7日,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区公安分局(原新华分局)立案侦办了南阳市国税稽查局移交的南阳市屹林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

经查,韩某某、张某经预谋,于2013年4月份在南阳市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了南阳华森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南阳市屹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林公司)、2013年7月收购南阳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
该三家公司为空壳公司,公司成立后均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没有相应仓储仓库、运输设备等情况下,韩某某、张某指使张某1、卢某及李某共为他人开具品名为煤、铁精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8份,价税合计9.6亿余元。
其中销项税额1亿余元,受票公司涉及江西、浙江、山东、江苏、天津、内蒙古等地。
华森公司和屹林公司从内蒙古、北京、辽宁、天津、山东、陕西、江苏等地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亿余元,其中进项抵扣税额1亿余元。
华森公司和屹林公司在存续不到一年的时间中,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18亿元。

2019年6月13日,该案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7日,经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元。

二、桐柏县李某1、李某2保险诈骗案

2019年10月7日,桐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接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报案称:在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对一起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李某1和李某2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嫌疑。
桐柏县局经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2019年10月5日李某1、李某2经过商议,决定通过驾驶豪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高额保险金。
10月7日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按照事先约定,由李某1驾驶鄂E02658奔驰轿车,李某2驾驶豫A57JN8奔驰商务车从南阳出发,行至312国道桐柏县淮源镇鸿仪河路段时,李某2按照约定驾驶豫A57JN8奔驰商务车先对李某1驾驶的鄂E02658奔驰轿车进行轻微撞击,李某1加速撞向杨某驾驶的半挂车后保险杠,后李某2再次对李某1驾驶的奔驰轿车进行撞击,最终制造一起三车连撞的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2通过电话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报案,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要求保险公司对两辆奔驰车的损失进行赔付。

2021年2月,李某1、李某2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经验借鉴及风险提示:在遇到此类行为是要坚决抵制,第一时间报警,通过警察有效的打击此类犯罪。

三、唐河县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某,男,河南安阳人,2017年4月25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阳唐河县公安局拘留。
2017年5月23日,该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3月2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经查:李某某自2015年10月以来在唐河县昝岗乡成立唐河县兴宛植保专业合作社,悬挂、张贴、印刷传单公开向社会宣传,以合作种植玫瑰、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为借口,以年息12%的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先后吸收22人资金共计208.22万余元。

犯罪特点:

1、口口相传。
案件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大部分互为亲朋。
受害人与嫌疑人是同一村镇乡亲或亲朋,甚至带有血亲、姻亲关系。
因为较为熟悉嫌疑人的禀性与财产状况,再加上前期高息支付及时,所以从心理上觉得嫌疑人可信,投资安全。
参与投资的人员相对集中,相互之间互为邻里乡亲。

2、犯罪手段多样。
一开始以合作种植玫瑰、为农民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为借口,兑现一部分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使更多人参与。
同时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聘请政府部分相关领导为其剪彩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引诱社会公众投资。

3、潜伏期长。
为延缓犯罪行为的败露,犯罪分子在案发前一般都能够按照承诺的高息予以兑付,从而诱使集资规模迅速增长。
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出资群众往往在犯罪分子卷款逃逸后才举报,甚至个别出资人明知活动非法,但担心一旦被查处后,所投资金无法挽回而不愿报案。
种种情况导致非法集资的存续运营时间较长,同时也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风险提示:

1、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
投案人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
有的是朋友介绍,有的是误信宣传,有的是投资人在初期得到高息的好处后,发动全家的亲戚朋友全部参与。
案发后由于无法收回本金,亲朋好友互相指责埋怨,许多家庭因此矛盾频发,夫妻、朋友反目成仇,当事公司的负责人或业务员为了将转移矛盾,唆使受害人围堵公安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加强法制宣传和金融知识教育。
要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度,对社会公众进行正确的引导,让群众牢固树立金融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盲目借贷行为。
对侦办的一些典型个案要进行宣传发布,使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行为有更直观和感性的认识。

四、淅川县范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2019年3月,淅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2019年2月1日晚23时许,淅川县九重镇太平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路虎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车辆及电力线路受损,维修费用达30余万元。
该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疑似顶包,存在保险诈骗嫌疑,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2月1日夜里11时左右,范某在同村朋友邹某家中喝了半斤左右52°二锅头白酒后,驾驶豫R03灰色路虎越野车(该车登记在邹某妻子名下),带着邹某到淅川县九重街KTV又喝了几瓶啤酒,随后范某驾驶该路虎车带着邹某返回家中。
车辆行驶到九重镇太平村任庄(火星庙)附近,因范某醉酒导致车辆失控,路虎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并将电线杆撞断,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为了避免被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
同时害怕保险公司因此拒赔,邹某即联系人来顶包。
范某的舅舅张某田、张某产听说此事后,分别带着其儿子张某1,张某2赶到现场,而邹某联系的顶包人还没有到场,为了防止穿帮,范某提议由张某1,张某2顶替,其中张某1冒充事故车的驾驶人,张某2冒充事故车的副驾驶乘坐人,并征得了张某1,张某2的同意。
此后,张某1即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谎称驾车出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出险。
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后,张某1,张某2做出了虚假陈述。
次日一早,范某、邹某、张某1、张某2又一起到事故停车场查看事故路虎车,同时为了应对事故民警及保险公司的调查,几人再次商定了具体细节。
之后,范某、邹某、张某1、张某2分别向事故民警及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做出了虚假陈述。
在经侦大队介入调查后,张某1、张某2仍然多次提供虚假陈述,同时张某1在范某,邹某的授意下还多次拨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催促理赔。

经4S店拆检,此事故车辆豫R03的维修费用为33万元左右,电业局维修费用为21200元,经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终定损,事故车辆豫R03的维修费用为28.5万元,电业局维修费用为2万元。
同时经侦大队提请淅川县公安局科学技术室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勘验,并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民警将提取的痕迹物证及嫌疑人范某、邹某、张某1、张某2的血样送至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送检后备箱内的车辆后视镜上的血液DNA与犯罪嫌疑人范某的DNA相同。

2020年9月2日,邹某、范某、张某1、张某2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新野袁某某职务侵占案

2019年1月,新野县公安局接到辖区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控告,称其控股的下属公司惠州市法莱利服装有限公司经理袁某某在公司法人、财务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转移、藏匿,并有多笔货款去向不明,新野局受理该案进行了初查,经查有证据证实袁某某将公司货物、货款转移,并伪造相关往来合同、凭证,案发后,袁某某据不说明货物、货款去向,并将部分财务资料藏匿,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
经请示、会商检察、法院部门,对该案立案侦查,新野局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迅速将袁某某抓获,并将藏匿的货物300余万元查获,挽回了公司的巨大损失。
新野鹏升纺织有限公司是新野最大的民营纺织企业,该案的顺利侦破,得到了新野县委、政府的肯定。
新野县局在检、法两院的大力支持下,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已对袁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六、社旗县刘某、任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年3月29日,社旗县赊店镇居民葛某某报警称社旗县“东方非遗店”店长刘某(女)、任某林(男)夫妻二人以向葛某某返还高额收益为诱饵,引诱其先后在“东方非遗店”投资43520元,随后刘某、任某林突然逃匿。
社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

经查:自2017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等人共谋在南京设立南京老爹乐商贸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老爹乐”门店,以销售保健品并承诺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集资,因“老爹乐”非法集资未达预期,2017年8月,上述人员成立南京亿创玉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各地“老爹乐”门店改换为“东方非遗”门店,以销售紫砂壶等非遗产品并承诺高额返利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

通过对外开设门店,对外宣传客户购买保健品、东方非遗产品,可以成为会员,会员等级分为银卡、金卡、钻石卡、铂金卡、翡翠卡五个级别,银卡需缴纳1280元,金卡6400元,钻石卡12800元,铂金卡19220元,翡翠卡25600元,成为会员可获得2000至84000不等的积分,会员可以按照1比1的比例兑换现金,各门店在收到会员缴纳的钱款后,统一汇入资金池账户内,再由公司财务进行资金中转、分配,按照比例转入各门店店长账户内,再返还给投资的会员。

犯罪嫌疑人刘某、任某林于2017年9月13日在社旗县赊店镇北兴隆街开始经营社旗“东方非遗”店,其夫妻二人向公众介绍、宣传东方非遗项目,通过许诺每日返还现金、免费旅游吸引他人办理东方非遗会员。
自2017年9月份至2018年9月份之间,刘某、任某林以东方非遗名义大量吸收公众存款。
截至2018年9月份,非法吸收葛某某、张某杰、袁某钊、王某玉、赵某伟、康某瑞等63名不特定多数人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共计1,431,000元。

2020年4月,社旗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任某林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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