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因经济纠纷欠张某2万元钱,但因手头拮据久拖未还。2017年4月6日,张某与友人王某在银川市一餐厅吃饭,提到此事气愤不已。王某见状,便向张某献策将杨某抓起来狠狠揍一顿,张某欣然同意。
当晚21点,张某约杨某到烧烤店一聚,成功将其骗至门口后,和王某一起强行将杨某塞入轿车后备厢,后开车至永宁县三沙源附近一片空地上对杨某实施殴打。期间,杨某因手机被夺无法求救,张某、王某二人持刀械将杨某后背、胳膊、脚踝等多处砍伤。直至23时许,杨某才得以释放,二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张某、王某以非法拘禁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方式致人轻伤,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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