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街坊陈先生以8万元的价格在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大众牌二手轿车。车辆使用过程中并无任何问题,但陈先生在年底网上申请免检时,被告知该车发生过伤人事故,必须进行线下年检。陈先生得知后质问车行,为什么承诺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变成了事故车,车行回复说确实发生过一次事故,但仅仅是与马路牙子轻微擦碰,并无大碍,所以出售时忘了告知。
将信将疑的陈先生还是不放心,便决定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该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该车存在“左侧纵梁前部可见修复痕迹、右前梁头连接片轻微变形、左右两侧纵梁中部可见刮擦痕迹”等重大缺陷,属于事故车。
于是,陈先生以车行构成欺诈为由,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车行返还购车款8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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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陈健培律师表示,车行明知案涉车辆系事故车,却在买卖合同中载明该车未发生事故,明显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以,对于陈先生“退一赔三”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手车的消费欺诈为不良商家提供了非法盈利的空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陈健培律师呼吁,经营者应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二手车毕竟不是新车,消费者要对车辆瑕疵持有一定容忍义务,交易过程中务必保持谨慎,要主动要求出卖人告知二手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如果不能告知的,则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 那么,二手车交易如何规避风险?陈健培律师表示,没有“两证”的二手车不要买。车辆登记证,不需随车携带,但却是车辆登记、转让、抵押等的必要证件。行驶证,随车携带,一般年检、购买保险等的时候需要出示。还应保存好购车合同,这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也要和车一起过户,要知道一般情况下,交强险“随车不随人”,商业险却“随人不随车”。因此,在车辆过户后,商业险却未能转到新车主名下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商业险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拒赔。 酒驾醉驾危害大 侥幸心理不可有 ↓↓↓
增城早稻收割正当时
| 早安,增城
文/:李诗敏
通讯员:陈健培
编辑:刘思泳
审校:陈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