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消失的河沙和12个“神秘人物”(河沙被告人拍案养殖湿地)

浓浓夜色被耀眼的汽车大灯刺破,一辆鲁L牌照的越野车驶入该市某矿业公司生活区。

从车上下来三人,径直来到了住在该小区的王永亮家中。

三人之中,王永亮只认识一个人,是他的工友孙力。
“永亮,给你介绍个老板认识,这位是董老板,有的是钱。
”孙力指着其中一人,对王永亮说。
而另一个人,是董老板的表妹夫徐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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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王永亮早于前一天下午6时许接到过孙力的电话,当时孙力称要来他这一趟,让他炒俩菜等着。
是什么事情让孙力半夜带来两个陌生人呢,王永亮正嘀咕的时候,孙力开口了。

“董老板家里遇到点事,我让他到你这躲两天,你放心,他绝对没有干违法的事。

然而,仅仅两天之后,“董老板”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董老板”到底是什么来头?他为何被抓?

事情要从傅疃河畔消失的河沙说起……

从2017年12月底到2018年1月初,每到夜晚,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一养殖区内总是灯火通明,机器轰鸣声彻夜不消,一辆辆大车进进出出——进的时候车斗空空如也,出的时候却都载满了河沙。

2018年1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立马展开现场调查,让巡查人员大吃一惊:靠近该养殖区的傅疃河畔,竟然被挖得千疮百孔、面目全非。

此处位于日照市傅疃河口湿地公园傅疃河河道保护控制区内。
该湿地公园是国家级湿地公园,由河流湿地、人工湿地和浅海滩涂湿地等组成,能够有效改善傅疃河、崮河、沙墩河周边的整体生态环境。
在这里挖沙,很明显是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国有矿产资源损失,还严重破坏了流域生态环境,且极易造成周边地段塌陷和水土流失,威胁堤防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谁挖的沙?被挖的沙又去了何处?国有矿产资源损失,问题非同小可!
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展开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属于该村董彦所有,按常理,外人不可能长期在其养殖区内盗采河沙,因此董彦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根据程序通知董彦让其投案接受调查,哪知这位“董老板”竟然在情妇、朋友和亲戚的帮助下东躲西藏,直到躲在了新泰市才被抓捕归案。

“我不知道挖沙的事,沙是其他人卖的。
我也不是故意要躲你们,那是因为我闺女要动手术。
”董彦拒不承认自己犯了罪。
即便到了法庭上,董彦也是嬉皮笑脸,满口“我不认罪”“与事实不符”“有异议”。

而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尹军、郭文、郭明、白冰、尹宝、刘强、王明、李松,供述如何?

被告人尹军:“2017年11月份的时候,当时董彦找到我,说他的养殖区有个虾池需要清淤,清淤时挖出沙的他一点也不要,全给我,然后我就答应了。
等我将淤泥清完挖出来好沙的时候,董彦找到我,说清出来的好沙卖了钱我一半他一半,我们两个人平分。
然后我就安排挖掘机挖沙,这些沙我卖给我表弟郭文了。

被告人郭文:“2017年12月,尹军告诉我,董彦和他在董彦的养殖区虾池挖沙售卖。
尹军要把沙卖给我,卖沙的钱他和董彦平分,我就同意了。
我自己当时有一辆车,我又找了几辆朋友的大车,从2017年12月下旬开始拉沙,一直干到2018年1月6日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去查,后来又偷着拉了一晚上沙。

被告人郭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我在董彦的安排下,将养殖区虾池挖出的河沙卖给白冰了,白冰又卖给一个叫刘强的,他还卖给了其他人。

被告人白冰:“2018年1月份的时候,当时董彦的朋友郭明找我,说找车拉董彦养殖场的淤泥。
后来养殖场挖出了沙子,董彦往外卖,我就找到了他说我想买沙。
后来我又联系李松、刘强一起拉沙卖沙。

法庭上,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尽管犯罪嫌疑人董彦拒不认罪,但是除董彦外其他犯罪疑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而且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均能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董彦非法开采河沙的犯罪事实。

而董彦依然表示:“虾池是我自己花钱收购的,我搞养殖是为了保护地下水,并没有参与犯罪活动。
我同意尹军、郭文他们清淤,没有让他们卖沙。
他们卖沙的事情我是后来知道的……”

董彦是否参与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成为法庭之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而一再狡辩的董彦能否逃脱法律的制裁?2019年4月份,开发区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给出了明确答案——

法院认为,虽然董彦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但一系列在案证据来源可靠、客观真实、互相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董彦不仅参与了非法采矿行为,且起到了主要作用。

铁证面前,董彦再也无话可说,只能接受应有的处罚。

判决书明确,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董彦在租用的养殖区虾池内,分别伙同被告人尹军、郭文与被告人郭明、白冰、刘强、李松以清理淤泥的名义,组织挖掘机、装载机、重型装载车等机械车辆对虾池内河沙进行挖掘、装载、外运存放和销售,被告人尹宝、王明明知该河沙来源不合法仍予以收购。
其中被告人董彦非法开采的河沙总价值人民币922477.01元,被告人尹军、郭文非法开采的河沙总价值人民币757977.01元,被告人郭明、白冰、刘强、李松非法开采的河沙总价值人民币182500元,被告人尹宝收购和帮助销售的河沙价值人民币507950 元,被告人王明收购的河沙价值人民币54000元。

这伙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坏了原有自然现状,侵害了防汛工程,给该段傅疃河的防汛安全带来了隐患,并给政府已进行的后续环境修复、河道治理工程增加了额外工程量及费用支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董彦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
尹军、郭文、郭明、白冰、刘强、李松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采矿罪。
尹宝、王明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玲、孙力、徐宾被判窝藏罪。
至此,十二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字|袁梦

来源|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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