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疏散出口及车道数量-规范争议•处置原则(汽车库车道疏散数量车库)

石峥嵘:建筑防火设计中,当有专项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实际应用中,应根据颁布实施日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存在一定的矛盾,实际应用中,应综合处置,以较高要求为准。

一、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0要求,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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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二、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2.6要求: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2.6的规定,且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表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三、规范争议:

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可知,Ⅳ类汽车库只需设置一个汽车疏散出口,没有限定车道数量,也就是说,一个单车道的疏散出口也是符合要求的,Ⅳ类汽车库包括停车数量≤50辆的汽车库。
但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停车数量25至50辆的汽车库需要不少于2个车道,存在一定矛盾。

同样,《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允许Ⅲ类地上汽车库仅设置一个双车道的汽车疏散出口,Ⅲ类地上汽车库包括停车数量为51至150辆的汽车库,但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停车数量101至300辆的汽车库需要不少于2个机动车出入口,存在一定矛盾。
等等。

四、处置措施: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属于专项建筑规范,且颁布实施日期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之后,汽车库出入口、车道数量以及汽车疏散出口设置,应同时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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