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参考标准:
GB/T 16739.2-2014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DB11/044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人员资格
DB11/045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
道路运输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
机动车和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标/机动车分类
汽车驱动桥修复技术要求
A.发动机大修(I型和II型):
(1)装配的零部件、组件、装配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所有设备应齐全、
安装应当按照原设计的总成技术要求进行。汽车大修时允许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注)的要求。
(2)主要结构参数应当符合原设计要求,因修理而增加的载重量不得超过原设计要求。
载重量的3%。
(3)各部件工作温度正常,无漏油、漏水、漏电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封
允许在接头表面进行浸渍而不形成液滴。
(4)气缸压力、机油压力正常,符合原新车标准规范。
(5)柴油机外观整洁完好,附件齐全有效,表面喷(漆)处理应符合规定,漆层牢固,无气泡、起皮、漏漆等现象。
(6)装配的零件、部件、附件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各部件的装配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各螺栓、螺母的拧紧顺序、拧紧力矩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并锁紧可靠。
(7)发动机应按原设计规定的质量、数量加注润滑油。发动机磨合后应更换润滑油,同时更换机油滤清器或滤芯。发动机应按原计划装设限速器,或对限速器进行相应调整并加装铅封。
(8)起动性能:汽油发动机在常温下应能经三次起动成功,每次起动时间在5秒内;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应能在5秒内起动成功一次。
(9)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在额定转速范围内,高、中、低转速运转时,应无异常噪声。在正常工作温度下,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各缸压缩压力差不应超过各缸平均压力的5%,汽油机不应超过8%,柴油机不应超过8%。
(10)污染物排放 发动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所在地区排放标准(或新车规定),燃油经济性应符合原设计标准。
(11)保修政策可参考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汽车新三包条例及汽车企业相关保修政策(或按照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B.二级维护(第2类):
(1)更换润滑油、润滑油滤清器(除非车主声明不想更换润滑油或者车型缺货)。
(2)检查燃油系统是否严密、可靠、无漏油现象,根据实际情况更换燃油滤清器。 (3)检查、清洗或更换空气滤清器滤芯,其零部件必须按规定紧固。
(4)检查点火系统。修理或更换铂金、火花塞等,调整点火正时(高档车型,若无
接触点火及ECU正时调整,无需更换或调整)。
(5)检查水泵、水管有无松动、泄漏现象,确保水温在标准值内。
(6)检查进气门间隙,如有异常响声,应进行调整(液压挺杆阀无需调整)。
(7)检查各传动带的磨损程度、张紧度,调整压轮等。
(8)检查、调整加速踏板自由行程,调整怠速转速至符合制造厂标准。
(9)检查发动机是否漏油(如情况严重,则需进行额外修理)。
(10)检查、调整制动踏板及转向器自由行程。
(11)检查离合器是否完全分离,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噪音,离合器总泵、分泵是否
检查是否有泄漏、工作液是否变质等。
(12)检查变速箱、分动箱、差速器等,根据油质情况添加或更换齿轮油。
(13)检查传动轴或横轴、前后悬架、转向机构等机件有无变形或连接处是否紧固。
依靠并润滑(无油嘴的特殊型号除外)。
(14)检查减震器是否有效工作、紧固,有无漏油现象。
(15)检查动力转向机构工作油有无漏油现象,工作时有无异常噪音。
(16)检查制动系统:主、分泵有无漏油现象,分泵动作是否灵活,驻车制动器动作是否正常(无卡死现象)。制动盘/鼓应光滑无裂纹且在极限范围内。制动衬块应无油污且有一定厚度。各部件紧固可靠。路试时,应无偏制动,制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以试验线为准)。
C.一级维修、日常维修、小修、特殊修理(三类)
通过更换或修理个别零部件来确保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操作,主要是为了消除车辆在使用或维修过程中出现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A.从事汽车故障诊断,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部件,消除汽车使用或维修过程中出现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使用能力的修理业务(第三类)
B.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箱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复、四轮定位检测及调整、汽车润滑及保养、燃油喷射泵及喷油器维修、曲轴磨削、缸体镗孔、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维修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企业(第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