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出“亏本买卖” “口头协议”难解纠纷 消费者如何维权?(协议修理厂浙江日报维修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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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新昌城区的吴先生遇到了“闹心事儿”:爱车不小心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现场出具了定损单,定损单里注明吴先生的爱车有前保险杠、右前大灯等五处需要更换维修,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额为材料费1052元,工时费1040元。
随后吴先生找到一家修车厂,经与修车厂老板简单协商,他就放心得把车子放在了修车厂。

等到约定提车的日子,吴先生兴冲冲地赶到修理厂,结果一看到自己的爱车他就愣住了。
定损单里的五项待修项目只给修了三项,本来在定损单里注明需要修理的前下隔栅和发动机罩却丝毫未动。
他遂怒气冲冲地质问修理厂老板,为何没有按照定损单的项目给他全部修理好,反倒被修理厂老板大倒苦水。
“当初口头约定了维修总费用不超过交强险最高赔偿额两千元,现在光已维修好这三项维修项目的材料费加上工时费之和已经略微超过了两千元,要是按照定损单的项目全部维修,修理厂这“亏本生意”实在是没法做。
”双方沟通不成后,吴先生投诉至了新昌县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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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消保委羽林办事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联系双方进行耐心调解,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经调解,修理厂老板同意将未维修部分折现七百元退还给吴先生,由吴先生自行决定是否维修以及选择哪一家修车厂,吴先生表示同意,双方在消保委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在此,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口头协议效力不及书面协议。
若对先前的书面协议需要更改或者补充,即使存在口头协议,如遇到纠纷,将仍以先前书面协议为准。
建议广大消费者采取更为妥当的做法,即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并且在协议里注明“以本次协议为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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