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中承揽与帮工的区分(王某关系帮工朱某承揽)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朱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朱某系一名家装工作人员,具有安装空调与打玻璃胶的工作经验,王某曾经向朱某购买过空调并由朱某负责安装。
一日,王某在小区内偶遇朱某,请朱某为其阁楼漏风窗户打玻璃胶,朱某表示愿意义务帮忙,王某当时表示安装结束后给朱某20元作为报酬,但未实际支付。
后朱某在给王某家阁楼漏风窗户打玻璃胶的过程中意外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当场死亡。

【评析】在该案件中,王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为关键的争议焦点是朱某与王某之间属于何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帮工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侵权案件中承揽与帮工的区分(王某关系帮工朱某承揽) 建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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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责任风险承担上来看,承揽关系中的风险承担规则是承揽人风险自担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指示过失责任。
而帮工关系中的风险承担规则是由接受劳务的被帮工人承担。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关系的属性出发,帮工人往往出于双方之间的情谊或善良风俗的好意,自愿向被帮工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且这种帮助是无偿的、临时的。
故而,帮工关系并非一种发生在法律层面的关系,而是一种纯粹的情谊关系,即好意施惠,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
而承揽关系是有偿的,这种有偿必须是等价、符合市场定价的,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虽说要给朱某20元作为支付其为王某打玻璃胶的劳动报酬,但未实际支付。
且按照生活常理,20元不足以支付打玻璃胶的手工费,非对等的工钱与材料钱。
由此可以判断双方并非承揽关系,而是出于邻里之间的帮工关系。
王某作为被帮工人,在朱某帮助其打玻璃胶时,应当为其提供安全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必要时现场协助,以保证朱某的人身安全,但王某未尽到此项义务,对此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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