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春季绿化保护,维护良好城市绿化环境和建设秩序,近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启动“春季护绿”专项执法行动。
行动期间,市城市管理局将密切联系市园林和林业局,面对春季涉绿问题多发、城市建设更新绿化迁移、群众春游保障等实际情况,发挥双方“管理—执法”联动协作优势,加大居民小区、城市公园、林荫绿道等绿化密集区域执法巡查,严查圈占硬化绿地、改变绿地性质、擅自迁移砍伐、毁坏绿化设施等典型问题,守好群众身边绿色。
为守好分散在城市各处的“微绿化”,市城市管理局还持续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绿化保护、居民小区综合整治,在强化近年已改造小区跟踪复查的基础上,对今年全市433个改造老旧小区建立绿化“数据库”,加强改造涉绿施工执法检查,严查占绿毁绿违法行为,为老旧楼院的一草一木撑起绿化“保护伞”。联合有关业务单位,优化涉绿问题处置联动机制,推广、压实物业护绿责任制,调动社会力量自管自治,使小区绿化有了“贴身管家”,年内再打造150个“无毁绿、零投诉”示范小区,以点带面、拓展延伸,逐步向全市推广,努力创造更绿、更美的居住环境。

解决居民身边的涉绿“烦心事”,也是市城市管理局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今年,市城市管理局专门开展了涉绿问题“降诉回访”活动,借助大数据分析,精准查找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绿难题201件,建立重难点问题“一本账”,一案一策、分级分类进行针对性综合整治,开展难题化解“倒计时”,积极开展回访、倾听群众意见、解决涉绿诉求,持续改善、提升城市绿化环境秩序,让群众惬意赏绿、满意舒心。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继续加强与园林、公安等单位的协作配合,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查办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普法等“执法+服务”工作举措,强化占绿毁绿问题综合治理,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监督绿化保护,着力维护城市绿化环境秩序和绿化成果,为岛城市民守好身边绿色、守护花海美景。
附:致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和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致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和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和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打造整洁优美绿色的居住生活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绿色社区建设,提升居住小区环境品质和市民朋友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温馨提示如下: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
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其他绿地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提供养护服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对死亡树木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应当在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主管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修剪树木应当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钉、拴、刻划、攀折水木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三)在绿地内抛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
(四)擅自拆宅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五)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
(六)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七)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圆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城市更美,只因有您!
维护良好的绿化环境,是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和广大市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一道,精心打造“洁序净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共建、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如您还有其他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可通过微信搜索“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搜索进入“全民城管点靓青岛”功能模块,参与“青岛城管有奖随手拍”,也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反映,感谢您的参与。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