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范文模稿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泉港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原则

1.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符合我区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需征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征地补偿费。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由石化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按本方案组织实施。

3.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和线路走廊需使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砍伐树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法向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
架空线路如无法避开风景林、防护林等特殊林种,建设单位应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林木砍伐,林业部门应予以支持。

4.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和线路走廊需利用公路、市政道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交通公路部门、市政道路管理部门申请涉路施工许可,交通公路部门和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的前提下应予支持。
新建和改造的电力设施线路涉及公路用地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收费标准缴交费用。

二、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

1.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用地;

3.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5.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符合安全距离。
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电力线路项目依法审批前已批准建设的房屋被限制加高层的,以及按照设计规程需要,依法拆除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建筑物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3.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区域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区域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三、补偿测算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1.线路自立塔(杆)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

2.线路拉线塔(杆)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3.线路塔(杆)基础的防护设施(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护坡等)、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4.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按实际外露部分面积计算;

5.变电站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6.发电设施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二)临时用土地面积计算

1.临时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2.塔(杆)接地射线埋设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宽度超出1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四、补偿标准

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应当执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泉港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时正在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得高于我区其他重点项目,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涉及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以及对在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予以补偿。

2.涉及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最新征地及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权属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

3.前两项规定外涉及青苗、林木、果树、水田、养殖场等补偿的,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最新补偿标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

4.涉及拆迁房屋或跨越房屋且限制房屋功能使用,以及封闭或搬迁采石场、炸药库等,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当事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
涉及需要搬迁坟墓的,参照泉港区坟墓征迁相关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5.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造成损失的,按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涉及拆迁、复建的,根据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

6.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7.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之间发生妨碍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电力建设单位适当提高技术设计标准,提升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高度,以减少对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的影响。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相关手续。
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承担按国家和所在地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投入运行后,已经种植的植物,因自然生长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林木等植物应当符合第一款第五项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电力企业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处理的,电力企业可以自行修剪或者依法砍伐,并不予支付补偿费用,依法砍伐的林木归产权人所有。

8.线路跨越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标准等个案,按下表执行:

备注:当跨越建筑物垂直投影长度大于15米以上时,每增加15米予以累增1处计算。

9.线路跨越具有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无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标准等个案,按下表执行:

备注:当跨越建筑物垂直投影长度大于15米以上时,每增加15米予以累增1处计算。

10.架空电力线路走廊不实行土地征收,建设架空电力线路需要砍伐速生林的,电力建设单位参照其他重点项目标准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再种植高杆植物。

11.电网建设补偿优先参照泉港区现行的补偿标准,本实施方案明确电网建设专业性的补偿(如线路跨越等),其他补偿参照我区其他重点项目补偿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再进行补偿。
电网建设涉及公路产权损坏、占用的依法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标准缴纳。

五、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及线路走廊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建设和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建设中的补偿工作,应当贯彻法治精神,按照属地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公开开展。

六、工作经费

为便于工作开展,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园区、镇(街道)支付一定工作经费,线路工程工作经费标准为每基铁塔3000元,变电站工程工作经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

七、组织实施

1.电力设施建设方案(含规划线型、选址布点等)论证时,应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先征求发改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空间规划)以及所在园区、镇(街道)意见。

2.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设计图纸,根据补偿标准计算工程用地征收补偿费用,经相关园区、镇(街道)确认后,委托给所在园区、镇(街道),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被征地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报请由区政府研究,具体协调工作由泉港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承担。

3.资金支付办法。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所在园区、镇(街道)签订委托协议,一次性预拨付每基杆塔1-2万元的补偿费用,并根据实际进度,拨付青苗赔偿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4.组织实施期限。
石化园区、镇(街道)应根据建设单位建设计划,及时开展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工作。
一般情况下,变电站完成时限为2个月;同一条电力线路每月应完成3公里以上。

来源:微信公众号 泉港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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