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曝光酒醉驾典型案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驾驶交通事故行驶案例机动车)

2023年10月4日凌晨12点21分许,交警三大队中州中队执勤队员在木兰大道与商鼎路开展酒驾醉驾夜查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皖ML07牌小型汽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刘某洋,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6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刘某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曝光案例二★

2023年10月4日晚23点47分许,交警三大队民欣中队执勤队员在宋城路至帝喾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豫N338牌小型汽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张某心,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张某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商丘曝光酒醉驾典型案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驾驶交通事故行驶案例机动车)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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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案例三★

2023年10月6日凌晨3点30分许,交警三大队中州中队执勤队员在木兰大道与商鼎路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苏UHW0牌小型汽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王某安,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王某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曝光案例四★

2023年10月7日21点14分许,交警三大队中州中队执勤队员在商鼎路与商均路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豫豫NR7D牌小型汽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司某华,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司某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曝光案例五★

2023年10月20日晚20点52分许,交警三大队平安中队执勤队员在木兰大道至长江路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豫NJ67牌小型汽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王某忠,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王某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曝光案例六★

2023年10月21日凌晨12点,交警三大队平安中队执勤队员在中州路与睢阳大道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豫N99K牌小型汽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彭某印,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彭某某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曝光案例七 ★

2023年10月13日13时42分许, 城区中队民辅警在虞城稍郑路5公里20米处巡逻时,发现一辆电动四轮车,经核查该车驾驶员胡某付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测值2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
该车驾驶员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和末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曝光案例八★

2023年10月18日15时39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生涉嫌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东方红牌LY14XX-L型四轮轮式拖拉机,沿宁陵县守柘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城郊乡孟楼村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犯罪嫌疑郑某强徐龙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10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九★

2023年10月13日06时21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权涉嫌酒后驾驶豫NDE13XX号白色新能源小型汽车,沿宁陵县S22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霍高速高架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韩某权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65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

2023年10月09日15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郑某强涉嫌酒后驾驶豫NZW3XX号小型汽车,沿宁陵县宁柳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连霍高速高架桥路段,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郑某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20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一★

2023年10月05日09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彬涉嫌酒后车驾驶豫VEU5XX号小型汽车,沿宁陵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连霍高速高架桥路段时李某彬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14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二★

2023年10月03日06时36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酒后驾驶豫A83FXX号小型汽车,沿宁陵县宁逻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金厢寺西200米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3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三★

2023年10月22日21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饮酒后驾驶豫N32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永城市西城区三台阁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蒋其带至永城市西城区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马某血样钟的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四★

2023年10月20日15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江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N16XXR号小型轿车在永城市日月湖街道办事处草庙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其带至永城市西城区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五★

2023年10月15日1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苏某饮酒后驾驶豫NAXX9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永城市李寨镇苏楼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苏楼村村室门口,将车辆停放在村室门口广场,执勤民警遂将苏某带至永城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苏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六★

2023年10月09日15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丁某伟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永城市蒋口镇张庄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其带至永城市西城区中心医院抽血取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七★

2023年10月06日07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山饮酒后驾驶一辆苏B75XXX号小型轿车在永城市龙岗镇S32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岗镇张路口交叉口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其带至永城市人民医院龙岗分院抽取血样,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山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0.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八★

2023年10月02日02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骆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NL7XXX号小型面包车在永城市马桥镇铁塔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塔村张土楼杨某家门口时,下车拍打杨某家的铁门,后杨某报警,骆某被到达现场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遂将其带至永城市西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骆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十九★

2023年10月11日22时许,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前进中队执勤民警,在八一路某段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时,发现驾驶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FXXX9白色小型汽车形迹可疑,该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市交警一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经相关单位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二十★

2023年10月0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商柘快速路胡襄段徐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抽取陈某纲静脉血液送至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纲静脉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5.4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二十一★

2023年10月09日06时许,犯罪嫌疑人岳某洗饮酒后驾驶豫A8XXXV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柘城县南二环红绿灯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抽取岳某洗静脉血液送至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岳某洗静脉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3.3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曝光案例二十二★

2023年10月10日0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垒饮酒后驾驶豫A9XXX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商柘快速路马集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后经抽取张某垒静脉血液送至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垒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交通事故案例一:2023年09月22日7时许,刘某果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黄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宁陵县宁安新城西北角十字路口,与由南向北直行的由肖某波驾驶的豫N35L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刘某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通事故案例二:2023年09月15日22 时许,李某房驾驶豫B96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77xx挂)沿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
行驶至宁陵县220国道交叉口,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侯红某驾驶的豫VRJ3XX号小轿车发生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通事故案例三:2023年09月09日21时许,吴某芝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葛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公园南门左转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由王某凯驾驶的豫N587XX号小轿车发生事故,致吴某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通事故案例四:2023年09月30日08时许,吕某元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沿宁孔公路行驶至后王尧路口时,与由西向东的由尤某元驾驶的豫NQ26XX号汽车发生事故,致吕某元受伤、电动三轮车及车上货物损坏。

交通事故案例五:2023年09月19日10时15分,楚某旗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张集镇街上 OPOP 手机店门口,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道路南侧张某莲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张某莲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又将站在道路南侧的张某莲撞伤,造成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六:2023年9月18日14 时许,高某广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乔集乡高范庄南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李某领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李某领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失控往右侧出道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李某平驾驶的豫 NLBOXX号两轮摩托车挂撞,造成三车损坏,高某广,李某平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七:2023年09月17日16时00分,王某莲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43 国道虞城县大侯镇牛楼村段,向左转弯进入机动车道,与同方向王某华驾驶的沪V A71XX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莲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八:2023年09 月17日14时10分,张某圆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208 省道虞城县刘店乡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王某冉驾驶的豫G68WXX 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及张某圆手机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圆、李某振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九:2023年09 月17日10时25分,杨某兰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43 国道虞城县刘店乡焦庄村段,与由东向西王某新驾驶的豫N87NXX 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兰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2023年09月17日20时55分,,郭某登驾驶豫 N62P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虞城县仓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仓颉大道陇海高架桥北 300 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郭某云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某云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一:2023年09月17日17时30分,汪某乐驾驶电动两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闻集镇郑楼村,在超同方向甄某美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向右转弯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汤某云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二:2023年09月16日16时20,张某轩驾驶豫 SM9XXX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碧桂园木兰郡门口,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沈某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沈某雯、沈某青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三:2023年09月15日09时30分许,焦某钟驾驶豫N 606XX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虞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虞营路刘店乡解庄村段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戚某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戚某中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四:2023年10月04日13时50分,刘某斗驾驶豫NLXX21轻型栏板货车沿S3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S213省道民权县“千寻酒店”门口处时,与前方由西向东左转弯的张某宁驾驶的豫APXX87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宁、张某英受伤,两车损坏。

交通事故案例十五:2023年09月20日13时42分许,徐某辉驾驶皖L9XXX5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睢县内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蓼堤镇罗阳西桥路段超越同方向行驶崔某芝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与该电动三轮车剐蹭,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致使崔某芝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六:2023年10月3日13时24分左右,在永城市薛湖镇聂庙村东十字路口,高某营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在遇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张某涛驾驶的豫A6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时,躲避不及,致其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及高新营受伤的交通事故。
张某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十七:2023年10月6日10时31分左右,在永城市芒山镇朱大场前庄十字路口处,赵某港驾驶豫NDK3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在路上嬉闹的赵某睿撞倒致伤,造成本次交通事故。
赵某港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十八:2023年10月8日8时14分左右,在永城市黄口乡518省道李千楼村路段,董某驾驶皖S97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李某英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英受伤的交通事故。
董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来源:商丘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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