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宗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的林某庄故意伤害案。经审查,本院认定林某庄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某天,犯罪嫌疑人林某庄驾驶车辆路过雷州市南兴镇某村田路时与被害人林某熊驾驶车辆相会,而后双方因道路太窄为由互不相让,挪车过程中发生口角后互相扭打一起。在扭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林某庄将被害人林某熊手指掰断,经鉴定,林某熊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检察官释法
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本案中林某庄因挪车的生活小日常,借故挑起事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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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来源:雷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