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9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87万余元获刑(被告人王某吸收六个月存款)

法院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军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管理的8家“夕阳红”保健品商店,分别雇佣于某艳等8名店长,以签订加盟协议、定期返还“扶持金”的名义,以明显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为诱饵,通过召开产品推介会、播放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了众多老年人投资加盟。
王某军等9人共向431人吸收存款1687万余元,未兑付资金109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军等9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王某军等9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一审宣判后,曹某某等3人不服,向双鸭山中院提出上诉。
双鸭山中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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