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王先生将案涉车辆运转至某4S店等待维修,要求小区物业赔偿车辆损失费。但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车辆所停位置为小区居民生活通道,并非停车位,属于违规违停,认为车辆损害双方均有责任,因此不愿独自为此次事故担责。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最新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情况下,抛物者需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各项人身、财产损失,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但是,往往很多情况下,都无法查明具体的高空抛物者,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谁没有管好,谁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该高楼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侵害人的损失。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已经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认识程度,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油菜花、向日葵、格桑花……增城三大片花海惊艳绽放!
周末出发
153米,增城又一超高层建筑来了!
还有学校、颐康中心......
华师附中增城学校明年开学!
现公开招聘教师12名,有编制!
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李诗敏 通讯员何倩文
编辑:刘晓雯
编审:黄家荣
审核:陈翠珠
增城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合作、报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