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要求,现就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1.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2.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定期)进行清算和公示。
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三、全区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上述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在收费场所或公示栏,公示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电费清单等相关信息,认真开展转供电加价行为自查自纠,如存在违规加价和收费不公示等行为,应立即整改,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终端用户;各终端用户也可通过下载“网上国网”App,点击“更多-全部功能-查询-转供电费码”,录入用电信息,系统将自动评估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电价的加价水平。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违规加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如对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存在疑问,可向区发改委或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吴中供电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咨询电话:区发改委65259908;吴中供电服务中心64526319。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举报热线:12315。
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吴中供电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5日
来源:吴中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