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男子破坏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 获刑三年六个月(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有期徒刑)

近日,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经过

2014年6月,被告人白某入职西安市莲湖区某医院担任网络管理员。
2021年3月,白某从医院辞职后,认为医院此前常拖欠工资、领导对其工作不重视,继而产生报复心理,加之原同事经常让其帮忙解决网络问题,白某便产生了制造网络故障让医院再来找其解决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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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2021年3月至5月,白某在医院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医院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多次通过远程桌面登录到医院服务器进行修改系统账号密码、创建系统账号、删除系统文件等违法操作,直接导致医院40余台计算机设备无法加域,网络连接出现异常,无法远程访问体检、病人病历等系统数据,医院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失效。
事发后,医院现任网络管理员无法登录系统管理员账户进行维护,严重影响了该医院的正常运营。
2021年5月,该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6月,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其原任职的医疗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白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且亲属代其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蔡佳怡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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